《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民航局网站发现,伴随着电子机票的产生,2008年民航局发布的 《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自2008年自4月1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合法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遵照政府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销售,行程单上客票价格必须与实收金额相符。” 对于上述上海至三亚的 “特殊”机票案例,购票者进入订单填写页面后,还会有一个提示:此票为申请的经济舱客票,如需报销实际行程单价格会低于支付价,差价开航空服务收据,如需航班变动全退的,差价是不退的。这意味着,旅客在购买了比正价还要高的机票后,所获得的行程单上的价格远低于支付价格。 上述《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第十四条的,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相关主体对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并可转至税务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处理。 日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以消费者的名义,联系到某家进行加价的机票代理商,对方向记者解释:“因为中间涉及一个申请费,现在机 票都比较紧张,我们给你做的是申请票。” 但记者从民航局网站了解到,为保护消费者(乘机人)的合法消费利益,2008年5月民航局发布 《关于改变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管理方式的通知》,其中第二条显示,国内航空客货销售一律实行明折明扣,严禁任何形式的暗扣销售,不得向旅客、货主额外加收服务费。该通知还明确表示,对销售代理企业额外加收服务费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去哪儿:是否合规由管理机构判定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代理商在销售机票时均存在加价现象?记者就此对一些机票代理商的销售情况进行了调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先以投资者身份致电以代理机票业务为主的A股上市公司腾邦国际(29.470, -0.51, -1.70%)(300178,SZ),就公司春节期间的售票事宜进行了咨询。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表示,春节期间特价票比较少,节前节后一般都没有太多折扣,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国内机票实行明折明扣,不能超过票面值出售,卖出的票价就只能在票面值以下,比如票面价格是2000元,最高就只能卖2000元。 腾邦国际的证券事务代表指出,国内现有约3万多家机票代理商,有资质的约8000多家,行业内可能存在代理商(在票面价格上)加价销售的情况,对此他们无法评价。建议消费者去航空公司官网或者其他比较大的网站购买机票。 腾邦国际招股说明书披露,2004年3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航总局发布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确立了代理行业“明折明扣”制度,并改变销售代理手续费管理方式,由统一规定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改为实行幅度管理,允许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代理手续费标准。代理人仅能获得代理佣金收入,不再获得差价收入,代理人的利润空间相对缩小,行业进入了依靠管理及服务质量,提升销售规模获得利润的阶段。 此后,记者又以消费者身份致电携程旅行网机票客服,对某航线春节期间经济舱票价进行咨询。其客服人员表示,该航线机票价格已封顶,为某航空公司给予的最高价,携程旅行网作为机票代理商,无法对此进行加价出售。 在此次调查中,去哪儿网平台却出现了部分机票代理商的加价行为。对此,去哪儿网机票事业部产品总监丘晖在给记者的采访回复邮件中进行了说明。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采访邮件中提出,“现在有一些机票代理商在线上销售机票时,会比同一航空公司给出的同一航班同一舱位的最高价格贵,这种加价行为是否合规?” 对此,丘晖在邮件中表示,“加价行为是否合规应该是由制定规则的管理机构来判定,作为企业我们不方便来评判。” 记者还问到,“记者发现去哪儿网上也有代理商存在这种加价行为,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去哪儿网将如何处理?” 对此,丘晖表示,去哪儿网作为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和航空公司、代理商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与交易环境,消费者可以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由选择所需机票。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去哪儿网承诺购买机票后100%出票,并通过“赔计划”保障消费者的售后权益,对于支付后不出票或加价出票、机票无法使用等情况,给予消费者赔付保障。如果发现代理商有不合规的行为,去哪儿网愿意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处理。 律师: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针对上述机票产品中提示的 “销售价高于票面价格(经济舱全价)”,张起淮律师表示,航空公司已给予旅行社、代理商固定“回扣”,全价票是不能再加价了,不然就违反了《价格法》有关规定。 “消费者实际支付价格比票面价格高,但是其中怎么高、为什么高也没有说明,不可以因为有这么一句不合理的说法,就擅自向消费者加价,这是错误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需要一致,不一致,相关市场物价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处罚。”张起淮认为。 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司马炜娜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依照2013年10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上海到三亚航线属于政府指导价航线,该航线的定价应当遵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民航局综合司新闻信息处1月中旬给予《每日经济新闻》的回函显示,现行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政策是在2004年出台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基础上逐步完善形成的,对国内航线旅客票价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 司马炜娜则表示,代理商的加价行为除了违反上述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外,还违反了《价格法》,应当退还消费者多收取的费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物价主管部门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司马炜娜指出,《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实属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