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旅客在通过“去哪儿”网站预订特殊机票的过程中,除了遇到 “您所选购的是特殊机票产品,销售价高于票面价格(经济舱全价)”这类提示外,在支付前网页会有一个“特殊机票声明”,例如其中一个订单页面写道:“订单产生并支付即表示您已同意此票规定”。 那么,类似上述声明是否可以为机票代理商的行为予以免责?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张起淮指出,“这样的加价行为不论消费者同不同意,实质都是违法行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违法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在看了相关订单及说明后,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他认为,机票代理商加价及进行特殊(免责)说明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航局的行政性规范,所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这样的说明其实就是一种公开变相做‘黄牛’。”王智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 司马炜娜向记者表示,“有提示不代表免责,因为这种超过价格销售的行为本身已违反了《价格法》,因此,提示并不能改变其违法的后果,亦无法免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 她进一步指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针对有消费者担忧,类似网上订单是否能算作正式合同,上述律师均认为,合同有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如何标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延伸阅读 国内机票销售代理约占九成 一些机票代理商利用电商平台,将机票加价出售给旅客,为何航空公司不直接面向旅客销售机票呢?这引起了不少消费者的质疑。 一家航空公司品牌部负责人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国内机票销售往往有三种途径,航空公司通过中航信销售给代理商、航空公司直接销售给代理商以及航空公司直销,其中前两种模式可归纳为“代理”制度。 瑞银证券研报显示,目前,国内航空公司通过代理商销售的机票占比约为90%,直销比例约10%。记者了解到,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机票销售便开始了“代理”制度,当时机票销售采取“暗折暗扣”的模式,代理商除了获得代理佣金外,还能获得销售底价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价,因此代理商的毛利率较高。 2004年3月,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发布了《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确立了代理行业“明折明扣”的制度。代理商仅能获得代理佣金收入,不再获得差价收入。 当时在代理手续费管理的规定上,要求从“统一规定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改为“实行幅度管理”,允许在规定幅度范围内,由航空公司和代理商协商确定代理手续费标准。总体看来,代理商的利润空间受到挤压,生存压力骤增。 2008年5月11日,民航局发布《关于改变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管理方式的通知》,确立由航空公司与销售代理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协商确定手续费支付标准、支付条件、奖励办法以及管理办法。 瑞银证券分析师认为,未来代理商分销,仍是国内航空公司机票销售的重要渠道。 在调查取样的时点和范围内,在记者取样的几个网站上,只发现去哪儿网有加价情况,但不能保证其他网站或上述网站在其他时段是否存在类似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