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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呼吁成立投资者保护日 借鉴国外赔偿制度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北京商报 调查显示,超九成投资者维权意识淡薄,而超八成投资者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过程一无所知,因此投资者权利意识的普及成为了一个较为迫切的问题。证券会日前表示将成立专门公司代持散户股份,为的是保护股民的合法权益。十地律师日前发出《向造假上市
北京商报


    调查显示,超九成投资者维权意识淡薄,而超八成投资者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过程一无所知,因此投资者权利意识的普及成为了一个较为迫切的问题。证券会日前表示将成立专门公司代持散户股份,为的是保护股民的合法权益。十地律师日前发出《向造假上市公司说“不”》的公开信,并建议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日,借鉴“3·15”成功经验进行投资者维权意识的教育。

  十地律师发公开信

  日前来自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十个城市的十名代表律师发出《向造假上市公司说“不”》的公开信,称保护股民才能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表示,“我国投资者的现状是法治意识不强,没有意识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们信息获取能力较弱,受到损害也是习惯性地忍气吞声,加上他们对司法信任度不高。另外,司法地方保护也是存在的,例如我们代理的一些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半年内应结案,但实际上好多案件都会被拖很长时间,上市公司作为当地的利税大户,或多或少都会得到一些地方保护”。

  面对一些造假的上市公司,目前并不是没有法律可依,只是上市公司违法的收益相对于成本而言几乎是九牛一毛。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最高行政处罚为罚款60万元,对主管或责任人的最高行政处罚为罚款30万元。

  “几十万元的罚款相对于上亿元的收益,这违法成本相对于收益几乎可忽略不计。而这被掠夺的巨额收益,实际上就是来自于证券市场中基于千千万万中小投资者。而这些中小投资者又恰恰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是检验资本市场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不保护这些股民,就无法发展健康理性的证券市场。”郑名伟如是表示。

  在十地律师发出的公开信后还附带了经律师整理的十只已经被证监会认定的违法公司股票,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

  呼吁成立投资者保护日

  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上,目前最要紧的事就是唤醒中小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多位投资界和法律界专业人士建议,参照“3·15”的成功经验,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日。

  “目前在投资者保护上,面临较大的困难就是如何唤醒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要让广大投资者知道自己权益受损,知道可以索赔,知道哪里可以找到维权律师依据法律。这就需要对广大的投资者进行教育。”郑名伟分析。

  “不可否认,良好的投资者教育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在成熟市场的国家,投资者教育也是作为保护投资者的一项重要措施。良好的投资者教育是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最好保护。这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基本理念。”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表示。

  基于目前我国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的现状,以及投资者教育的迫切性,多位投资界和法律界专业人士呼吁,或许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概念,成立一个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日。通过这种做法来对投资者进行投资者教育,唤醒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国际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1983年就已将成立了,我国也在1984年成立了消费者协会。但是真正唤醒大家对自己消费权益保护还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90年代早期,经过中央电视台等对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大力宣传,那时我国掀起了一阵消费者权益保护热潮,不少老百姓碰到购买的东西有质量等问题,都明白可以投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商家造假的现象也得到了一定的抑制。如果说成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日,这样或许是进行投资者教育的最快方式。”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如是解释。

  “如果成立投资者保护日,它的宗旨应该在于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处理投资者投诉,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搜集投资者的意见并向上市公司反馈;同时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投资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成立投资者团体,确立投资者主权;加强投资者国际团体及合作等。”该工作人员对成立投资者保护日的目的如是分析。

  事实上成立投资者保护日,不管对投资者还是对上市公司而言都有诸多好处。“这个节日可以促进和保护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使投资者获得充足信息,提供有效的投资者办法;同时投资者还有表达意见的机会。”资深股市评论家周先生表示,让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沟通,也是上市公司提升自身治理水平的一个方面。

  借鉴国外建立投资者赔偿制度

  在大部分的成熟市场国家,投资者赔偿制度是一种常见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并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

  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证券业遭遇经营危机、财务困难以及市场萎缩的打击,造成百家证券经纪商被迫合并或停业灭火或因为无法对客户履行义务而破产,不少投资者担心资金安全,纷纷撤离证券市场,为了重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美国在1970年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并据此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继爱尔兰、澳大利亚等后也成立了相似的法律。同时还有一些国家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其中包含在综合性的金融法案中,如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

  “在国外,投资者大多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也就是指当投资者发现所投资公司因信息披露缺失而使自己遭受损失时,可以直接提起集体索赔和起诉,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而且,如果索赔成功,发起的律师行可以获得总赔偿金额30%左右的分成,这就极大地鼓舞了律师行和投资者的诉讼热情。”郑名伟称。

  不过在目前的状况下,集体诉讼要在我国实施存在一定的难度。“我们国家暂时缺乏这样的制度设计, 每一个受损的投资者都需要到法院起诉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就被视为放弃,集团诉讼能积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由于诉讼的制度设计,近期很难出台这种集体诉讼的制度。”

  郑名伟进一步解释,由于我国诉讼法上没有集团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若干规定》虽也有规定共同诉讼方式,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所以联名诉讼的起诉方式难以实行,实际上法院经常采取分开立案、集中审理的方式。

  “不过单从成功率来说,不必采用此种方式,目前市场对要求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案件,成功的概率已经非常大了。”郑名伟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