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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故事〗李忠夏:德国国法学大师印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5
摘要:德国国法学的历史悠久,并将思想交锋与问题意识紧紧联系在一起,形成了独特的方法论上的争论。从格贝尔的法学实证主义开始,德国的国法学便具有了独立的意识,并

〖公法故事〗李忠夏:德国国法学大师印象

〖公法故事〗李忠夏:德国国法学大师印象

〔作者简介〕李忠夏,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六卷,第306-321页。

【摘要】德国国法学的历史悠久,并将思想交锋与问题意识紧紧联系在一起,形成了独特的方法论上的争论。从格贝尔的法学实证主义开始,德国的国法学便具有了独立的意识,并在经历了俾斯麦帝国的奠基、魏玛宪法的巅峰之后,在基本法时期真正得以成熟。今天,或许德国国法学历史上争论的很多问题都已尘埃落定,或许很多问题仍继续存在、并未得以解决,但无论如何,这段历史都是宪法发展史上的思想宝库,要想走进这段历史,就不能不对这段历史中的核心人物有所了解。

【关键词】国家法学、宪法、国家、方法论 

〖公法故事〗李忠夏:德国国法学大师印象

一、引言

德国的国家和宪法是断裂的,但德国的国法学传统却是延续的。自19世纪中叶开始,德国国法学便有意识的开始摆脱因国家长期四分五裂所导致的国家法在概念和体系上的断裂。在此之前,德国国法学并非不存在,但却总是受制于政治的动荡,各邦国的国家法严重不统一,国家法的法律汇编和注释工作因为邦国的兴衰合分总是难以统一,并不断推倒重来,国法学因为政治的不稳而总是难以形成近现代意义上的“科学”体系,也难以称为“学”。这种状况直至格贝尔和拉班德时期才得以扭转,在此之后,德国的国法学才开始渐成体系,并一直延续下来,各种国家法上的概念、原则被提炼出来,并以科学体系的面目出现,其并未因之后国家的兴衰而受到影响或断裂,相反,政治上的动荡反而促使这一科学体系不断完善,各种国家法理论不断涌现,直至魏玛时期的“百家争鸣”,并将影响一直延续至基本法时代。在这一延续下来的国家法体系中,有几位里程碑式的人物不得不提,这些处于德国国家法学说史此一璀璨历史星河中的伟人们,其名字已经凝结成了历史,其作品、学说已经或者正在影响世界上不同国家的人们,包括中国!

自法国大革命之后,德国便走上一条与法国截然不同的立宪主义道路。妥协、而非革命,渐进、而非激进成为其中的关键词。在这条保守的立宪道路上,权威与自由、保守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侯爵与人民之间不断妥协,尤其在1848/1849的前三月革命失败之后,这种妥协的意味更加浓厚。统一之前的德国各邦国已经发展成为拥有主权的、近代意义上的绝对主义国家,但由于民主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在妥协中德国各邦国便发展出独具特色的政治制度,并非绝对的君主制、亦非完全的民主制,而是君民合一的体制,主权理论在德国也因为独特的政治形势而具有鲜明的德国特色,即并非人民主权、亦非君主主权,而是自黑格尔以来所发展的“国家主权”,这种建基于妥协之上的政治体制一直延续至统一之后的1871年的德意志第二帝国。但妥协并不会消弭政治冲突,事实上,这种过于妥协的宪法体制不断发生权力之间的摩擦,并对宪法造成挑战,而19世纪60年代发生于普鲁士的预算案冲突正是此种政治冲突的体现。在德国以妥协为主流的立宪过程中,通过法(Recht)驯服权威的意味非常明显,因此,法治国原则在当时的德国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民主原则,但实践中的的政治冲突不断对法治国的概念产生冲击,围绕实质的法治国和形式的法治国概念,德国国家法学界产生了激烈争论。正是现实中的政治冲突使得国家法学不断建构自身的概念与体系以回应现实的挑战,从而在挑战中不断丰富与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并最终从国家学中独立出来。

二、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

〖公法故事〗李忠夏:德国国法学大师印象

 Carl Friedrich von Gerber (1823.4.11 -1891.12.23)

卡尔·弗里德里希·冯·格贝尔

格贝尔生于1823年4月11日,1840年开始法学学业,他年少成名,1844年在年仅21岁时便在耶拿大学完成教授资格论文,1846年23岁时在耶拿大学拿到教授席位,并于1847年成为埃尔兰根大学教授,1851年赴图宾根大学任教。1851年到1862年间,因担任图宾根大学副校长以及1856年之后成为校长,格贝尔在符腾堡邦议会中获得一席之地。1862年格贝尔回到耶拿大学任职,但随后1863年便又转到莱比锡大学,1867年他成为负责制定宪法的北德意志帝国议会的一员。格贝尔一生积极从事政治事业,他曾积极参与萨克森邦国教会的改造,并曾担任萨克森邦国的文化部长,他促进了邦国教会的改革并制定了新的国民学校法案。随后的二十年间,他全身心投入到教会制度和教育制度的行政工作中,在法学领域则毫无建树。1891年春季,格贝尔曾短暂接手萨克森政治的全部领导权,但却于同年不幸去世。

格贝尔成名于私法领域,他与早期的耶林一样深受德国自萨维尼以来的历史法学派以及普赫塔的潘德克顿概念法学的影响,事实上,他与耶林都曾是普赫塔的学生。在19世纪60年代,耶林尚未从概念法学转向利益法学之前,二人分享共同的学术观念,并曾在1857年共同主编《当今罗马与德意志私法教义学年鉴》一书,1859之后,当耶林在学术观念上发生重大转向之后,格贝尔却仍然坚守先前的学术理念,并将之实践到国家法学当中。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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