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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故事〗李忠夏:德国国法学大师印象(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5
摘要:Georg Jellinek (1851.6.16 -1911.1.12) ( 格奥尔格·耶利内克 ) 耶利内克于1851年出生于莱比锡的犹太裔家庭,1855年之后成长于维也纳,其深受家庭内部的自由主义传统影响。年少时期的耶利内克在维也纳、海德堡以

〖公法故事〗李忠夏:德国国法学大师印象

Georg Jellinek (1851.6.16 -1911.1.12)

格奥尔格·耶利内克

耶利内克于1851年出生于莱比锡的犹太裔家庭,1855年之后成长于维也纳,其深受家庭内部的自由主义传统影响。年少时期的耶利内克在维也纳、海德堡以及莱比锡经历了一段大百科全书般的大学教育历程,在海德堡,耶利内克曾在1870年参与了当时著名的国家法学大师布伦奇利(Johann Caspar Bluntschli)的夏季讨论课(Seminar);在莱比锡,他成为私人讲师并与哲学大师温德尔班德(Wilhelm Windelband)成为忘年交。1872年耶利内克在莱比锡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题目为《莱布尼茨和叔本华的世界观——其理由与正确性:一个关于乐观主义与悲观主义的研究》。1874年他又在维也纳大学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但由于当时笼罩在维也纳大学的反犹风潮,耶利内克在1878年提交的教授资格论文《法、不法以及刑罚的社会伦理意义》被拒绝,理由是维也纳大学法学院并不相信耶利内克已经达到法学所要求的成熟度,但由于该论文在国际范围内的影响,因此,该理由并不能成立。只有当耶利内克在1879年7月10日进行了一次测试报告之后,他才正式获得法哲学方向的教授资格。但随后几年,耶利内克持续受到反犹思潮的影响,专著被拒绝出版、申请教授职位连续遭拒绝,种种打击接踵而至,甚至当时的天主教群体在媒体上公开警告“维也纳大学的犹太化”。在维也纳遭受的种种挫折,并不影响外部对耶利内克的承认。德国的著名法学家,如耶林、宾德、拉班德等人都积极为耶利内克谋求德国的大学教席而努力奔走。柏林大学的法学院曾经尝试引入耶利内克,紧接着是他在巴塞尔的短暂停留(1889/90),随后则是对耶利内克一生事业来说至关重要的一步,即1890年12月11日赴海德堡大学接任著名国家法学大师布伦奇利的教席。在海德堡,耶利内克的事业达至巅峰,他在国家法和国际法上的诸多有影响著作均是发表于此时,如1892年出版的《主观公权利体系》(这也是耶利内克最满意的一本著作)、1895年的《人权与市民权之宣言》、1900年的《一般国家学》和1905年的《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同样是在海德堡,耶利内克与韦伯之间建立了他一生当中最为重要的私人关系。由于健康原因,耶利内克60岁时(1911)于海德堡去世。

耶利内克毫无疑问是德国国法学历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人物,处于实证主义与反实证主义的转折期,一方面他的学说是对传统法学实证主义的延续,但另一方面亦开始反思实证主义的诸多不足,其思想深受新康德主义哲学影响,1900年出版的《一般国家学说》(Allgemeine Staatslehre)至今影响深远,是真正的奠基式的著作。他的其他著作,国内学者亦是耳熟能详,如《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Verfassungsnderung und Verfassungswandel)以及《主观公权利的体系》(System der subjektiven ffentlichen Rechte)。由于深受自由主义观念影响,耶利内克的国家及国家法学说体现出典型的自由主义特质,即反保守、反社会主义、反父权制、反社会民主,进而反议会制。耶利内克的许多学说至今仍影响深远,如他提出的双面国家理论,因为继受“西南德意志学派”的新康德主义,因此区分实然与应然,从法学的规范层面和社会学的经验层面这双重角度对国家学说进行建构。在耶利内克看来,对国家的双重考量都是恰当的,并且这两种考量绝不会发生交汇。受当时心理学的影响,耶利内克对国家社会面的考察主要是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意志关系角度出发,在他看来,“国家是那些配备有原始统治权的、有固定居所的人们的联合体”,国家不外是人与人之间的结合,并具有“通过其客体结合而拥有心理学上的功能”;对国家的法学考察,主要是将国家视为是法人或者说法主体、公法上的区域团体,其有赖于法、并唯有通过法秩序的保障以及对国家目的的遵循才能得以证立,耶利内克在这里确立了国家对法的自我约束。在国家的社会面和法学面的结合问题上,耶利内克再次求助于心理学,即人们习惯于将事实上现存的以及长期适用的在规范意义上承认为是应然的,这也是他著名的“事实之规范力”的公式。通过这种国家的双面理论,可以看出耶利内克试图调和政治与法之间关系的方法论尝试,尽管这种尝试在后世备受批判,但之后的学者都从耶利内克的学说中受益匪浅。此外,他在国家法上发展的许多概念(如国家三要素说)、他的基本权利之地位理论、相对的国家目的学说(如当世德国宪法学者约瑟夫·伊森泽(Isensee)及罗曼·赫尔佐格都继受了此观念)、理想类型以及他关于法与政治之间关系的探讨至今仍被广泛引用、影响德国的国家法学者。 

三、魏玛时期 

〖公法故事〗李忠夏:德国国法学大师印象

Hans Kelsen (1881.10.11–1973.4.19)

汉斯·凯尔森

凯尔森于1881年出生于布拉格的一个犹太家庭,不久之后就搬到维也纳。凯尔森在维也纳大学完成法学学业,并于1906年在维也纳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08年他曾在海德堡短暂停留,并在那里遇到了耶利内克,之后他于1911年获得教授资格,其教授资格论文为著名的《国家法学说中的主要问题》,1917年凯尔森在维也纳大学获得编外教授席位,1919年转为正式。1914年到1917年,凯尔森曾被征召服兵役,最后成为战争部的法律顾问。凯尔森被视为是奥地利1920年宪法的建构者,该宪法的大部分至今仍有效。1921年到1930年,凯尔森就任奥地利宪法法院法官一职,之后由于政治原因,凯尔森最终离开维也纳,并在1930年获得科隆大学国际法教席,但好景不长,1933年他由于自己的犹太裔出身不得不离开科隆大学,卡尔·施米特亦曾参与凯尔森的离职过程。1933年到1938年,他就职于日内瓦大学和布拉格大学,教授国际法。随后,1940年,凯尔森被强迫移民到美国,在哈佛大学,他获得了荣誉博士学位,但并没有得到固定的工作席位。1942年,他转到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在那里他于1945年成为“完全的教授”,并一直到1957年都在讲授政治学。1945年之后,凯尔森被奥地利科学院所接受并赋予其荣誉教授称号,但却一直未被邀请回到维也纳。凯尔森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11所大学的荣誉博士学位。1973年4月19日,凯尔森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伯克利市去世,终年92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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