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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故事〗李忠夏:德国国法学大师印象(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5
摘要:斯门德最重要的国家法著作是 《宪法与宪法法》 一文,在该文中,他明确提到了“精神科学的方法”。在斯门德看来,迄今为止的实质国家理论无不遇到一种悖论:即个体与共同体、个人与国家、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Kolle

斯门德最重要的国家法著作是《宪法与宪法法》一文,在该文中,他明确提到了“精神科学的方法”。在斯门德看来,迄今为止的实质国家理论无不遇到一种悖论:即个体与共同体、个人与国家、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Kollektivismus)、人格主义(Personalismus)与超人格主义(Transpersonalismus)之间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这种悖论首先不是价值问题,而是结构问题(Strukturproblem),因为对于所有的精神科学来说,只要“自我”(Ich)与“社会世界”谨守各自的“本体性”(Substanzialitt)相互分离且相互对立,则这种结构问题就是不可避免且不可调和的。通过“自我概念”(Ichbegriff)的辩证法(Dialektik),斯门德将个体意志与社会整体的普遍意志联系在一起,所有精神生活的科学不是将个体、共同体和客观的意义联系(Sinnzusammenhang)作为分离的要素、事实、主体或者对象加以理解,而是通过辨证的方法将对立的两极进行交互融合,在这个基础上,通过“精神的价值规律”指引下的“整合理论”,个体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而这种通过整合形成的国家本质也就不断处于流动当中,通过在一个个的“更新过程”(作为“精神的生活过程”)中的整合,国家的现实作为“主权的意志联合(Willensverband)”得以“持续”建立,而这构成了国家的超经验本质,整合过程并不是因果意义上的、目的论上的,也不是理性意义上的,因为在其进行过程中,“并不是完全有意识的进行”,而是仅仅“纳入到实现精神的价值规律这一背景当中”,整合过程因此应该仅仅在形式上予以考察,而不是作为特定共同体目标的实现,借用整合理论,并不是对国家的特定特征进行描述,能够揭示国家作为“精神-社会现实”本质的整合过程,斯门德将其与雷楠(Renan)的“每日公投(Plebiszit)”和卢梭的“公意”(volontégénérale)相提并论。斯门德借助生机论(Vitalismus)-辨证法的结构理论(Strukturlehre),通过其“整合理论”(Integrationslehre)解决了由黑勒提出的“个体意志一般化为普遍意志的效果统一体”这个被轻忽的问题。

斯门德的国家法理论在基本法时期产生了重要影响,他的学说通过黑塞、哈贝勒等人发扬光大,并形成了一个基本法时期的斯门德学派,他的许多理论,如联邦国家原则中的联邦忠诚原则等,都被联邦宪法法院所接受,并持续影响着宪法实践。

〖公法故事〗李忠夏:德国国法学大师印象

Carl Schmitt (1888.7.11–1985.4.7)

卡尔·施米特

施米特可以称得上20世纪最具争议的德国国家法学家。施米特于1888年出生于德国普来藤堡(Plettenburg)一个信奉天主教的小市民家庭,父亲是保险公司管理人,施米特在五个孩子中排行第二。在1904年结束高中学业之后,施米特的大学生涯从研究语言学开始,只是在叔叔的建议下才转行学习法学,在1904年到1907年间,他先后在柏林、慕尼黑以及斯特拉斯堡学习,结束大学学业之后,他于1910年在斯特拉斯堡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博士论文是《论债与债之类型》。1915年春季,施米特通过了候补文职人员考试,并于1916年作为战争志愿者在慕尼黑的巴伐利亚步兵军团服役。同样在1916年,施米特在斯特拉斯堡通过了教授资格论文,获得国家法、行政法以及国际法方向的教授资格,题目为《国家的价值与个体的意义》。在1916年,施米特与来自塞尔维亚的保拉·多拉蒂克完成了第一次婚姻,但1924年这段婚姻就被波恩的邦法院所取消,一年之后,施米特迎娶了自己早年间的一位女学生,同样来自塞尔维亚的朵斯卡·托多拉维奇,但罗马天主教会并未取消施米特的第一次婚姻,因此施米特直到1950年他的第二任妻子去世之间,他都被排除在天主教会之外。在第二次婚姻中,他获得了自己唯一的女儿,艾米娜。早年间,施米特就显示出自己的艺术天赋,他也曾尝试进行过艺术创作,尤其著名的是他对当时最富盛名的诗人特奥多尔·多伊布勒(Theodor Dubler)的研究(多伊布勒的北极光),总之,施米特在当时属于所谓的“施瓦本的放荡文人”之团体的一员。

在慕尼黑商业高等学校的短暂教学之后,施米特又先后在格拉斯瓦尔德(1921年)、波恩(1921年)、柏林(1928年于柏林商业高等学校)以及科隆(1933年)等地任职,并于1933年重新回到柏林,获得柏林大学教席,直至1945年二战结束。值得一提的是,施米特在慕尼黑的第一份工作以及在柏林商业高等学校的工作都要感谢犹太裔的国民经济学家莫里茨·尤里乌斯·波恩。在教授资格论文之后,施米特又先后出版了短篇著作《政治的浪漫派》(1919年)和《论专制》(1921年)。施米特的著作大多是小册子,语言短促有力,简洁而有说服力,如“国家的概念是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政治就是区分敌我”、“主权者就是决定例外状态者”等等。1924年,施米特出版了他首部具有明显政治倾向的著作《当今议会主义的精神史状况》,1928年出版了最富意义的学术专著《宪法学说》,在该书中,施米特对魏玛宪法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批判,其中发展的“绝对意义的宪法”与相对的“宪法律”之间的区别成为后来德国基本法第79条第3款有关不可修改之条款的理论基础。随后施米特在柏林又相继出版了《政治的概念》(1928)、《宪法的守护者》(1931)以及《合法性与正当性》(1932)。在《政治的概念》一书中,施米特提出了“政治即区分敌我”的著名公式,并对自由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在《宪法的守护者》一书中,施米特与凯尔森针锋相对,提出了宪法的守护者不在宪法法院,而在帝国总统;在《合法性与正当性》一书中,施米特重申了其主权观念,对魏玛时期的议会主义进行了批判,认为建基于“中立性”的自由主义基础之上的议会主义国家削弱了国家的能力,自由主义对于施米特来说不过是没有能力做出决断,而议会主义的相对理性则与关注具体存在性的非理性主义相对,因此,施米特提出了“专制是讨论之反面”的论断。在为数众多的专著中,施米特曾在二战之后认为其中的代表性著作为三部,即《论专制》、《宪法学说》和二战之后出版的《大地与法》。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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