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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引发讨论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人民法院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而在此之前,要求子女经常回家看望老人的条款该不该入法?曾进行过较广泛讨论。有人认为,该条款不具备可操作
人民法院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而在此之前,要求子女经常回家看望老人的条款该不该入法?曾进行过较广泛讨论。有人认为,该条款不具备可操作性,影响法律的权威性。(6月27日《新京报》)

   正方:弘孝意义大于具体操作

   志 灵

  “常回家看看”的确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写进法律并不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规定都必须是可操作性的,法律必然会有一些看起来“没什么实质作用”的宣示性条款,立法者希望借助这样的条款来表达对法律条款所宣示价值的肯定。与此类似的一个典型例证就是婚姻法关于夫妻有同居义务的规定,即便当事人不履行此项义务,法律也不可能启动强制程序,但这并不妨碍婚姻法的权威。

  事实上,“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而是法律所宣示和倡导的这种价值取向,如何变成实践中人们的自觉行动?对于立法者而言,其不可能不知道这样的条款不具有强制的可操作性,更要比“局外人”深谙立法过程中关于这样的条款是否写进法律引起的争议。即便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依然秉持“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态度,将“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说明立法者对现实生活中“不回家看看”的现象感到异常焦虑。

  虽然可以对“常回家看看”进行宣示性规定,但法律的作用也仅仅限于宣示性,决定了这样的义务只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就像婚姻法可以在法条中传递出“你应当爱你的妻子”的价值理念,但现实生活中个体是否爱自己的妻子,完全是一种道德义务,属于当事人的自由,法律不能强制更无从强制。法律规定的这种“无奈”是一种必然,因为法律只可能是底线的道德,更多道德义务的履行需要靠社会舆论和环境去引导。

  从一定意义上讲,需要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空巢老人”和需要父母“常在自己身边”的“留守儿童”,其实是同一类弱势群体,他们的弱势不一定来自亲情的淡漠,而是社会的巨大变迁。

  人口的老龄化和独生子女政策,使得一对年轻的夫妇要面对4个老人和1个孩子。在这样的家庭结构之下,作为履行“常回家看看”道德义务主体的年轻夫妇,其最应该履行的是供养家庭生存的义务。当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生存的压力一股脑地袭来,足以让人应接不暇时,精神上的慰藉其实是一种奢侈品,对于需要慰藉的老人和履行慰藉老人义务的年轻人来说都是如此。毕竟,“常回家看看”,与老人共享天伦之类,不仅是老人的精神需要,也是年轻人的精神需要。只有社会不断地创造条件,让生活在其中的人们不再总是感受到生存的压力和焦虑时,精神诉求的满足才不是一件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这显然不是一个宣示性的法条所能解决的问题。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市民)

  反方:恐难解“空巢”之苦

  孙瑞灼

  “常回家看看”入法凸显我国法律关注老年人精神需求和权益的立场,但是,没有强制约束力作为保证,“常回家看看”入法恐难免沦为一场道德劝诫,难解“空巢老人”晚景之悲凉。

  草案虽然将“常回家看看”规定进法律,但并没有规定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的后果。也就是说,这一规定只是一种鼓励引导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义务性的规定,违反这一规定也未必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不常回家看看”又能奈何?因此,缺乏强制力作后盾的“常回家看看”,很有可能沦为一场一吹而过的耳边风。其实,对于多数的子女而言,他们并不是不孝之子,他们并非不想“常回家看看”,工作的压力、城市里打拼的辛苦、两地分居的艰难,这些客观的因素制约了他们“常回家看看”。这些客观的因素不改善,徒求子女“常回家看看”恐怕也不太现实。毕竟,理想很丰富,现实很骨感。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和家庭规模的日趋小型化,空巢老人越来越多。我国目前已有1.67亿老年人。其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成为空巢老人生活的真实写照。

  显然,空巢老人问题的解决已不仅仅是子女要常回家看看这么简单,它作为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政府在帮助解决空巢老人生活困难上负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应当进一步强化老年社会服务建设,兴建社区服务网络,完善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护理中心等养老设施,推动和发展老年文体活动,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同时要发动社会力量,发挥志愿者组织的作用为老人服务,串门与老人聊天,增加老人与社会的接触。

  (作者单位:福建省总工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