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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罪不同罚”引公众质疑 中国量刑改革彰显观念之变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同罪不同罚”引公众质疑 中国量刑改革彰显观念之变 2009-6-24 “同罪不同罚”引公众质疑 中国量刑改革彰显观念之变 6月21日,辽宁

 




“同罪不同罚”引公众质疑 中国量刑改革彰显观念之变

  2009-6-24


“同罪不同罚”引公众质疑 中国量刑改革彰显观念之变
 

 


  6月21日,辽宁省“量刑辩论第一案”在海城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这是一起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抢劫案。被告人梁飞持刀抢劫两部手机及670元现金,经认定,总价值为1170元。海城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涉嫌抢劫罪对梁飞提起公诉。
  这又是一起令人耳目一新的案件。因为,和以往的刑事案件不同,海城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引入了三大创新之举:一是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二是采用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三是公开量刑理由。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单按法条裁判,从3年到10年的跨度,主要由主审法官凭借个人经验按犯罪情节严重与否进行自由裁量。但在本案庭审时,控辩双方首先就案件定性问题进行辩论,然后又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具体刑期进行了辩论。虽然梁飞持刀作案,属从重情节,但鉴于他是刚满18周岁的青年,酌情予以从轻刑罚。在经过了上述程序以及合议庭评议后,法庭当庭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
  而在一个星期前的6月15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开庭审理了首个“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案件,控辩双方针对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展开了激烈辩论。
  与此同时,湖南长沙,云南大理,湖北襄樊……纷纷尝试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
  各地法院的步调一致并非巧合,事实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本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的一场规模宏大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
  与试点同步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前者旨在从实体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刑法中的众多富有弹性的量刑情节,而后者则从程序上确立法庭审理过程中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的相对分立,突出量刑在法庭审理中的独立地位。
  蒋惠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曾参与起草最高法院“一五改革纲要”、“二五改革纲要”等,他向记者透露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个背景:“过去我们的刑事审判活动侧重定罪,忽视量刑,但实践中有90%的刑事案件都是认罪的案件。在如此大比例的案件中,‘定罪’并不是审理环节中的重点,而被告人最关心的是,他们会在监狱里呆几年。”
  对于这场声势浩大的试点,最高法院有关人士的评价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又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业内人士在表达看法时则用了“万众瞩目,影响深远”这8个字。

  改革动因

  分档过粗、幅度过大的法定刑,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罪不同罚”案例屡屡出现,更是加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一项改革缘何会受到如此重视?曾经轰动一时的“许霆案”或许是个最好的注脚。
  因取款机系统出错,许霆用只有170余元的工资卡取出17万后据为己有。法院第一次审判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在发回重审后,法院以同一个事实改判5年有期徒刑。
  在许霆案审理期间,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尚未在全国推开,控辩双方只能就定性问题展开辩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家告诉记者,许霆案的产生看似偶然实则必然。他说,他曾担任过人民陪审员,参加过多次的庭审,他发现,在一些刑事案件审判中,少数法官往往倾向于重判,而现行的量刑程序未能给予辩方以更多的话语权。
  对量刑是否规范的更大疑问来自于并不鲜见的“同罪不同刑”案例。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就曾公开过这样两起受虐妇女杀夫案:
  一件是上海市一名妇女不堪忍受吸毒丈夫的殴打,在与丈夫的搏斗中用尖刀将其夫刺死,被判决有期徒刑14年。
  另一起杀夫案发生在内蒙古包头市,一名妇女冲着对其施暴的丈夫连捅几刀,致使其当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两起案件在法学界引起广泛讨论。有学者指出,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缺少明文规定,因而各地在量刑标准上掌握不一致,有的比较轻,有的相当重,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统一。
  不仅仅是家暴案件。最高法院有关人士认为,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粗放型,不够精细,主要体现在“法定刑幅度过大”。比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在刑法中比比皆是。分档过粗、幅度过大的法定刑,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必然导致量刑的不稳定性和不一致性,产生同罪异罚现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凤德向记者坦陈,目前我国刑诉法在量刑程序方面的确存在着一些弊端,包括在量刑程序方面公开性和透明度不高;在量刑的参与程度方面不够广泛,诉讼参与人参与的深度与广度都不够;在法律方面缺少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作为该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推动者,安凤德认为,正是由于上述弊端的存在,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够规范;而由于审判透明度不高,又使得社会公众和诉讼当事人容易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进而导致当事人无休无止的上诉申诉甚至信访,这对司法资源是极大的耗费。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在解释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初衷时,对上述问题并未避讳,而是以更加开放的姿态作了更深层次的解读———“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量刑过程不够公开、不够透明的问题,导致极少数案件量刑不公正、不平衡,甚至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影响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
  蒋惠岭告诉记者:“我们十分重视在定罪阶段的证据活动,其实在被告人那里早就承认了。而到了量刑阶段,控方象征性地说一句希望严惩、辩方象征性地说一句请求法律宽大处理之类的话,就算是过去了,确定合适的刑种、刑期的重任就落在法官身上了。这种反差与错位也迫切要求我们加重量刑审理阶段的分量,让双方把量刑问题也辩个明白。”
  “从当事人权利保护角度来说需要量刑改革,从法律统一适用角度来说同样需要量刑改革。量刑理当全国统一,但因各地情况不同而又允许地方差异,这也是公平正义原则自身内在的要求,你不可能要求东部某地和西部某地的量刑标准完全一样。但是,公平正义原则同时也给量刑差异划定了界限,越界就是不公正的。”蒋惠岭说,“所以,我们在量刑标准统一方面应该遵循‘均衡量刑’的原则,保持一个基本的平衡。”

  五年酝酿

  量刑规范化改革先后被纳入人民法院“二五”、“三五”改革纲要;一些地方的前期试点,早已揭开量刑暗箱操作的面纱;5年的酝酿,“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逐步得到转变

  分析人士认为,正是由于过去在量刑时存在一些不规范乃至不合理的操作,才使得中央下定决心大面积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改革措施的出台绝非“横空出世”,由于其具有超乎寻常的重大意义,有关部门在这一问题上历经反复的调研和试点,改革步子迈得异常稳健。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把量刑规范化改革纳入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其后数年又经过多次的试点、论证、调研,量刑规范化改革又被纳入了“三五纲要”以及《人民法院五年工作规划纲要》、《人民法院2009年工作要点》。
  “‘二五纲要’发布后,有些地方法院就开始了量刑改革探索。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了量刑规范化改革,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由有关庭室参加,通过调研活动和试点摸索,9月份陆续发布了量刑改革程序指导意见和实体指导意见。今年6月起,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了。同时,这次量刑改革也是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中的一项。”蒋惠岭说。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在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确定了厦门市中级法院等4个中级法院和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等8个基层法院为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改革举措是,在庭审时引入“量刑答辩”程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是率先在一起未成年人共同抢劫案引入“量刑答辩程序”的法院。
  小阳是一名高三学生,因与女友小燕产生矛盾,便纠集朋友小辉、小婕等几个女孩,对小燕进行殴打并抢走其一部手机和450元现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启动了“量刑答辩程序”,引导双方对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庭审现场,公诉人针对6名被告人各自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提出了意见,辩护人则重点结合6人各自具备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行了答辩。
  最终,法庭鉴于6名被告人归案后均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其中的4人在犯罪时也尚未成年,判决小阳等3人1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判决其余3人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参与庭审的各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
  作为该案的审判长、东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孙红宇很明显地感觉到了“量刑答辩”的好处。
  “量刑答辩把辩方和控方具体的量刑意见加入到了庭审中,还通过答辩的形式表现出来了。”孙红宇解释说,法律规定在量刑阶段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引入量刑答辩程序之后,法官可以很清晰地听到控方对于量刑的建议,也可以听到辩方认为合适的刑期意见,然后综合全案的案情充分考虑这些意见,最后确定刑期。“相比之下,我更喜欢听到双方明确表达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期望值的审判方式。”
  东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岳慧青告诉记者,之所以在少年庭引入“量刑答辩”,是因为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更为宽容,讨论的空间更加充分。而正是由于这样一种特殊性质,就全国范围来说,少年法庭也是可以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突破口的。
  对于各地的前期试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些试点“最大限度地实现了量刑公正和均衡;有效制约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进一步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裁判说理性进一步增强,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现象,同时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业内人士也认为,在试点过程中,“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观点逐步得到转变;各试点法院以量刑指导意见为办案参考依据,使得个案的量刑更加公正,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之间的量刑相对更加平衡。判决结果与试点前的量刑情况总体上保持平衡,而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均大大降低。
  试点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各地法院在某些具体环节上遇到了一些问题。安凤德举例说,比如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如何适用量刑答辩,公诉人不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如何适用量刑答辩程序,如何发挥法官在量刑程序中的引导作用等等,都是难点。

  未来走向

  在现行刑罚制度还很粗放的情况下,通过改革量刑方法和量刑程序,让法官生产出越来越精细的司法产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公正诉求

  已经实质性起步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在今年试点完成之后,将于明年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这是一项足以影响我国司法进程的改革措施,因此,其未来的发展路径也格外引人关注。
  在蒋惠岭看来,量刑规范化改革着重于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实体上的量刑标准统一和程序上的量刑程序独立。
  他认为,相对而言,实体上的问题更细一些,如确定基准刑和量刑方法,各种情节所占的分量,定量化分析和定性化分析如何有机地结合等。每个国家的量刑标准都有其特定的使用方法,中国不一定和其他国家完全一样,我们要根据自身刑法的特点确定有中国特色的量刑标准;程序方面则仍然是遵循“二五纲要”提出的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要求,现在的要求就是将量刑程序从刑事审理程序中作为独立的一段,这样使双方当事人能够集中精力专门谈量刑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对此次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解释中,提出要改革传统量刑方法———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确立“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
  据介绍,定量分析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
  通俗地讲,基准刑就是,法官在运用量刑情节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时,总是在潜意识里先界定一个量刑参照点,然后在此基础上从轻或者从重,确定宣告刑。这个参照点就是基准刑。
  如何确定基准刑,是难度最大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而基准刑的确定是否科学又直接影响到量刑的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同的犯罪案件,基准刑是不相同的,确定具体犯罪案件的基准刑往往难以一步到位,有一个逐步分析和确定的过程。首先,依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再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对于未来的试点工作,蒋惠岭认为,“加强实证研究,找准量刑起点,合理确定量刑情节调节幅度,这是试点工作的关键”。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5种常见罪名不同法定幅度内的量刑起点以及13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透露,包括这5种常见罪名在内,排在前20位的罪名,约占全国刑事案件的90%以上。如果把这些罪名的量刑规范了,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量刑不规范的问题。据此,最高法院下一步的计划是,增加强奸、诈骗、寻衅滋事、抢夺、窝藏赃物、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妨害公务、职务侵占、聚众斗殴10个罪名为试点罪名。各试点法院的审判实践和实证研究,将为最高法院统一制定以上具体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而对于量刑指导意见没有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各地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实践确定相应的调节比例,积累经验,为最高法院修改完善两个试点文件提供参考,为全国范围内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做好准备。
  对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开展可能遇到的困难,蒋惠岭认为,最大的问题来自各部门的“配合”。
  “量刑规范化改革涉及参与刑事诉讼的各个机构乃至社会组织,光靠法院一家无法完成,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和配合。因为这是一项新的改革,新的任务,目前仍然在探索各个部门在改革过程中的职责范围、活动方式。所以,未来的协调工作是必不可少的。”蒋惠岭说,“此外,在程序的设计方面任务也很重,虽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已经给了量刑改革很大空间,但根本的突破还有赖于立法进程的加快。”
  蒋惠岭同时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被纳入全国司法改革大的框架中,而且各方面对改革的大方向都已达成共识,人民群众非常拥护,所以困难是能够克服的。
  如何更好地理解这项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将量刑改革的要旨归纳为简单的一句话———“在现行刑罚制度还很粗放的情况下,如何让法官生产出越来越精细的司法产品,以适应变化了的国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公正诉求”。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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