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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残疾人权益从严从快批捕起诉

摘要:□ 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侵

□ 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严惩挪用克扣助残经费

记者:意见为何要特别强调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

王建平:依法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的特有职责。国家为残疾人发放的教育、康复、就业、社会保障等资金、经费和物资,是残疾人维持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挪用、克扣、截留、侵占这些款物的行为,严重影响残疾人的正常生活,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对于涉及残疾人事业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也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意见把预防和查处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职务犯罪作为单独一条进行规定,凸显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犯罪查处职责中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这对于保障国家关于残疾人保护事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将会发挥积极作用。

虐待精神病人追究刑责

记者:意见提到,发现强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殴打、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精神病人等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机关如何最大限度地发现这些现象?

王建平: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增加了强制医疗的规定,检察机关可对强制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包括监督其日常运行、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基本权利。具体到对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如果检察机关发现强制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对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我们会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强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讯问尽可能少使用械具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依法维护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王建平: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由于生理、心理等各方面的特殊情况,在刑事诉讼中有的存在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全或沟通表达不畅、自我维权能力较弱等情形,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

意见明确规定了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对于盲、聋、哑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适宜方式进行权利告知,确保其准确理解相关规定,对于智力残疾、患精神病犯罪嫌疑人以及未成年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其法定代理人履行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残疾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残疾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考虑到残疾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弱,意见明确规定讯问时尽可能少使用械具,这些都是坚持依法办案前提下,出于人道的考虑,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给予的特殊对待和处理。

引入社会调查慎用逮捕

记者: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其犯罪原因、生活环境等开展社会调查以作为参考。请问社会调查在审查逮捕决定中会起到怎样的作用?

王建平: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慎重适用,特别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中,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确有必要的才予以逮捕。意见明确提出,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逮捕的工作中,要引入社会调查机制,调查内容包括残疾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残疾程度、人身危险性等,作为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重要参考。

当前,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检察院也已开展了包括残疾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审查逮捕调查评估实践探索,并取得了积极实效。我们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参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开展审查逮捕工作中,必要时可进行社会调查,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残疾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畅通控告举报申诉渠道

记者:残疾人由于身体的缺陷,在出行、表达诉求等方面可能存在困难,检察机关如何畅通残疾人控告、举报和申诉渠道,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王建平: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大多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应当为他们提供更加通畅、便利的表达诉求的渠道。为此,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周期;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先行接收,然后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复查涉及残疾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认真听取残疾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对于残疾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依法应当赔偿的,应当及时作出和执行赔偿决定。

残疾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也应当得到更多的关注,检察机关对于这类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此外,我们还对残疾人依法获得司法救助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对检察机关建设无障碍设施提出明确要求。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新建接待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要求,现有接待场所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要逐步加以改造。

近日,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对各政法接访单位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出明确要求。我们在意见中也就涉及残疾人的信访案件在检察环节如何为残疾人寻求律师帮助提供便利,以及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等问题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