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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述律师执业维权研讨会(网络)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6
摘要:吴良述律师执业维权研讨会(网络)记录时间:2016年6月9日20时-22时地点:捍卫律师权益大群(297人)参与人:全体群员主持人:张磊记录人:张磊提议人:张磊:为配合

地点:捍卫律师权益大群(297人)

参与人:全体群员

主持人:张磊

记录人:张磊

提议人:张磊:为配合明天上午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吴良述律师维权现场研讨会,我提议6月9日晚上8时至10时在捍卫律师权益大群召开吴良述律师被伤害事件的在线研讨会。现征集十人附议。

议题附议情况:韩剑峰1,严华丰2,卢涛3,尚满庆4,杜广普5,李长青6,孟猛7,胡贵云8,张锦宏9,刘金湘10,王海军11。

张磊:提议已经得到十人以上附议,成为群议题,有无哪位同仁自荐主持人?如无,我自荐主持人,征集三人附议。

主持人附议情况:卢涛1,孟猛2,张庆方3。

张磊:已经得到三人附议,依据“先得三人附议得为主持人”之群规,我担任本次研讨会的主持人。

张磊:结合刘金滨律师的建议,本次研讨会分成六个分议题讨论:1、法院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及实践情况;2、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及相关责任人在吴良述律师被暴力伤害事件中的责任;3、律师以及公众监督法院的方式;4、吴良述律师的后续维权策略及方式建议;5、律师受害维权时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关系;6、律师应当如何处理与法院、法官的关系。每个议题二十分钟,可围绕议题展开讨论,当然也不必完全局限于议题,研讨会记录将在整理后公开发布。

张磊:研讨会现在开始,首先进行第一个分议题:法院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及实践情况。请大家结合吴良述律师被伤害事件,以及自己平时对于法院立案情况的关注、体验,围绕法院立案情况谈一谈相关问题。

王海军:2015年5月推行的法院立案等级制度目的初衷就是禁止法院的三不行为,即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还有,法院立案庭不再具有实质审查案件的功能,只要形式合乎规定,法院就应该给予登记并出具签收文书!从吴良述律师的遭遇来看,青秀区法院将这一最高法力推的利民诉讼行为虚设挂置了,仍旧在沿袭实质审查的老做派!立案登记制文本详见最高法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孟猛:我见过的法院立案庭都出收据,业务庭出的少。一般是法院领导不让立,嫌案件多,敏感的更有安排。监督部门也不明确。

王海军:不知在既往的立案方面有无寻租空间,但为了利于当事人诉讼考虑,法院对立案行为也应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雷登峰:我谈一点的对立案的感受:立案登记制在民事诉讼这一块,相对好一点,一些争议不大的案子,能够当场受理立案,但在行政诉讼这一块,没有多大改变,立案庭的人收了材料后,常以需要研究为由,不当场立案,甚至有个别的,连收据都不打一张。

王海军:吴良述律师要求给个签收文书是最低的要求,对法院不予立即进行登记立案都用行为进行了理解,如果签收文书这一点法院都不能做到,清秀法院到底还讲不讲程序?当即不立案,意味着吴律师还要为案件立案再来一次,甚至多次,这一点,法院没有想到吗?或许在法院眼里,就是一通电话!律师召之即来挥之即去!这个法院官本位情节还是很严重呐,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司法礼仪,可不能口头上讲了就不做!

韩剑锋:现在实践中立案庭还有一种消极应对方式:少派立案法官或者立案法官磨洋工。以人手不足或登记速度慢让你立不了案或者多跑几次。

孟猛:立案法官的地位和责任问题也不明确,如不收材料,不出收据等,立案法官承担什么责任?能否申请回避?能否提起国家赔偿?

赵庆:立案登记制是保障当事人程度诉权的回归,之前中国特色的立案审查制实际赋予了立案庭法官一定程度的实体审查权利,是十分荒唐的。一些地方法院于是创造性利用审查之机,将一些本应立案的案件拒之门外,以解决案多人少、结案率等体制带来的难题。一些立案法官甚至将立案审查变成创收的工具。

黎雄兵:所谓立案登记制,没什么实质意义作秀成份忽悠笼络民意成分更多。本来法律规定清清楚楚,公民立案法院无权拒绝,可以依法审查7天内受理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上诉救济。至于收件写收据,与其说是个制度问题倒不如说是个常理与逻辑问题,律师交付材料当然可以要求写个收据给个回执。当然,法院法官公信力高,可以免除这个收据回执,这就取决于你法院法官的社会评价,是否具备了这样的公信力。这是本次事件的根本原因根本症结所在。

王海军:现实意义我认为对律师有利,起码代当事人立案可以少跑几趟!像吴律师这个案件,明明可以一次办好,为何还要再奔波第二次!效率在这儿明摆着,对法院也有好处,不用再折腾,再通知,按程序往民庭分案即是!

赵庆:收材料出具收据的确是个常识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讲,可能最大的意义在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黎雄兵:见鬼作秀的所谓立案登记制,我看就是在刑事公诉领域执行得好。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哪怕黑白颠倒哪怕张冠李戴,法院也得立。检察院端菜,法院吃饭,律师给他们抹桌子治疗胃病拉稀毛病。

张磊:我代理的陈桂秋起诉公、安、部、深圳边检非法限制出境,深圳市中级法院不立案,不收材料,不解释。广东高院收材料后第七天答复不立案,但是也不裁定,“你爱上哪儿反映上哪儿去”。类此情形所在多有。这表明法院的登记立案制度一遇到“敏感问题”就失灵了,登记立案制度第十条其实已经为“敏感案件、敏感问题”开了一个制度性的口子,实际上废了《行政诉讼法》。其实,法院一遇到“敏感案件”法律就失灵了。

张庆方:我的感觉是,相比于审判业务,很多法院还是不重视立案庭,都把各业务庭长期提不上去的,工作不积极的法官安排到立案庭,这些人本身就牢骚满腹,遇到较真的当事人,发生冲突甚至擦枪走火就在所难免。

胡贵云:实践中,作为律师还是坚持交了材料要收据,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办,如果有违法违纪行为,坚持控告、曝光。

文东海:我在办理7、0、9、王、宇案时因起诉天津市公安局泄露侦查秘密,进行媒体审判,我起诉到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我是邮寄的起诉材料,经EMS查询明明已经收到,且是单位收发章签收,结果我到立案庭多次查询,他们就说没收到,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我要求重新当面提交,他们竟然不接受,我无奈起诉到上级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也是邮寄的,他们虽然不否认收到材料,但就是不同意立案,不给材料收据,我此前去了几次都是说再研究,今年五月份的时候,我和李昱函再次前去要求立案,因为法官公然耍赖,李昱函律师在我和那个法官交涉时拍了几张照片,结果法警把我们扣留达三四个小时,也是在各位律师同仁和网友们的声誉下,我们才顺利摆脱,当时那个立案庭庭长说好会协调和平区法院立案,但至今杳无音信!

张磊:下面进行第二个分议题: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及相关责任人在吴良述律师被暴力伤害事件中的责任。

孟猛:立案登记制,法警管理,信访,纪检四方面均出问题,院长和主管院长均不称职。涉案法官为直接违纪人员,应罢免,法警涉嫌犯罪,应移送检察机关。

赵庆:那个法警队教导员肯定涉嫌滥用职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