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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水县公交车改革,严重侵害我们的个人利益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6
摘要:办理结果: 来信人: 您好!接件后,县政府立即责成相关单位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6年4月,彭水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公交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水委办法〔2016〕23号)文件,在全县开展公交车改革,根据实施方案

办理结果: 来信人:
您好!接件后,县政府立即责成相关单位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6年4月,彭水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公交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水委办法〔2016〕23号)文件,在全县开展公交车改革,根据实施方案:“对公交线路经营权已到期的公交车辆,终止线路经营权,由县政府重新许可给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公交线路经营权未到期且自愿置换出租车的,原则上同意置换,同时终止公交线路经营权,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公交线路经营权未到期而又不愿意置换出租车的公交车辆和县城至保家、火车站线路的公交车辆一并划转给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公交线路经营权期满后不再延期许可,终止线路经营权,不给与任何补偿。”该方案中明确了对公交线路经营权未到期的补偿方式以及补偿原则。
经调查,信访人您所指的公交车改革侵害个人利益的有关问题,基本情况是您本人从赵某高价买了四分之一股份,属于私人行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公交车的行政许可的对象是公交客运企业而不是个人,根据《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公交车经营权不允许买卖,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建议您与赵某进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不明之处请致电县交委:78442251。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