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程某某与某某区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039-1号 申请执行人程鑫玲,女,200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席王村一组村民,住该村组。 法定代理人程峥刚,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席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039-1号

申请执行人程鑫玲,女,200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席王村一组村民,住该村组。

法定代理人程峥刚,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席王村一组村民,住该村组。系程鑫玲之父。

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席王村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二套,组长。

申请执行人程鑫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席王村第一村民小组给付其收益分配款32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33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席王村第一村民小组已将全部案件款及延迟履行期间3456元交至申请执行人程鑫玲,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