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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款项来往时要谨慎直接打款给第三方有“法律风险”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30
摘要:微信公众平台 QQ群:104980675新浪微博:江南时报法治周刊 男子陈某应朋友陆某借款要求,向第三方罗某汇款20万元,碍于情面没让陆某写借条,自以为朋友“信得过”,谁知几经催讨无果,无奈之下,陈某以银行汇款凭证将罗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20万元。

  

民间借贷款项来往时要谨慎直接打款给第三方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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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款项来往时要谨慎直接打款给第三方有“法律风险”

  QQ群:104980675新浪微博:江南时报法治周刊

  男子陈某应朋友陆某借款要求,向第三方罗某汇款20万元,碍于情面没让陆某写借条,自以为朋友“信得过”,谁知几经催讨无果,无奈之下,陈某以银行汇款凭证将罗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20万元。由于缺乏证据佐证,近日,常熟法院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2015年8月28日下午4点多,陈某在“银行卡无卡存款、储蓄存折无折存款客户承诺书”上签字,将20万元款项汇至罗某名下。今年1月26日,陈某以自己汇款汇错了对象为由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罗某返还20万元。

  庭审中,罗某认为,该20万元是陆某指定陈某汇给自己的加工费,并提供了陆某出具的说明,与陈某的电话录音,及罗某和陆某的加工协议三组证据,证明自己收到的20万元并非不当得利,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其构成要件是受有利益、致人损失、受有利益和致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原因。而在本案中,原告汇款给被告20万元是基于陆某的委托,该20万元是陆某支付给被告的加工费,且根据原告的陈述,其朋友陆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款20万元,其根据陆某的要求将20万元汇至陆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上。综上,被告所收到的20万元是原告代陆某给付被告的加工费,并非是不当得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0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双方在款项来往时一定要谨慎,必须“先小人后君子”。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让对方当场出具书面借条,借条上必须注明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如果没有书面凭证,一旦诉讼,在举证时会对出借人十分不利。邵宝华严雪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