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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1
摘要:星期六: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东大法律意见书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
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6年4月21日,贵公司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16年5月17日召开2015年年度
股东大会。2016年4月25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题、出席对象、与会方式等事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
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
月17日9:30-11:30,13:00-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15:00 至2016
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17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佛
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张泽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
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
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663,69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5.315%。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749,805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52%。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
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和计票;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2,413,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4%。
   2、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2,413,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4%。
   3、审议《2015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2,413,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4%。
   4、审议《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2,413,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4%。
    5、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2,413,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9,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6、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2,413,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4%。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9,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2,413,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9,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该议
案获得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
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
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蒙小君、冼敏华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光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