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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司法改革的纠结与前路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5
摘要:张卫平 司法改革司法改革路径方向没有问题,正在以与司法规律相适应的方式推进,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剔除权力对司法的干预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中国还没有树立起司法权威、程序正义等一整套司法理念。在这样的背景下,容易出现一些中国特有的司法逻辑。” 5月20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在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高端讲坛”演讲时提醒,要注意当前中国改革的复杂性。

  “此轮司法改革措施更注重实效,尤其是涉及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很复杂。虽然已经知晓司法规律,但是在特定环境下,不一定所有人都能接受。比如,司法责任制中的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在国外,不可能有这个提法,法官只向法律负责,只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裁量,所有裁判就是正当的。”

  张卫平进一步指出,在国外,高薪养廉是对司法职业的保障,没有任何问题,但在中国现有体制内,恐怕不行。 “我们提高法官薪酬的理由是,由于实行员额制,法官数量减少,责任提高,工作量大,所以要给予他们保障,而不是从高薪养廉角度来构建。”

  在张卫平看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将司法改革作为重点推进内容,有多方面考量。第一,整体环境发生改变,十八大新一届领导班子执政以来,对司法的看法与周永康时期有很大不同。第二,中国正在转型期,面临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把维稳作为头等大事的治理思路,事实证明效果并不好,压制型维稳之路要反思,意识到应该走法治型道路。实行法治,不可回避的就是司法问题。第三,司法体制改革是被作为政治问题看待的,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试水、切入口、突破口,司法改革恰恰相对容易。

  张卫平认为,对过去一系列案件的反思让中央坚信,把法律看成个人专权的手段非常危险,还是法治更靠谱。

  “虽然以德治国也很重要,但最基本的是依法治国,没有法律作为保障,以德治国也不会有什么实际意义。只有通过法治保障奠定基础,才能在此基础上利用道德微调。”张卫平说。

  张卫平称,司法改革把法院和检察院统一起来,“还是有一点粗放,细化不够。”虽然从定义上看,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应该放在一起,但实际上,法检改革是两回事,差异非常大。比如,检察机关运作讲究效率,虽然也强调独立性,其实更讲究行政化,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一样,检察官要反映是当事人的声音,一个中立,一个是当事人声音,怎么能放在一起?

  司法责任、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和省以下人财物统管等是此轮改革的重要内容,张卫平对此逐一分析。

  第一,之所以存在大量的司法腐败,是因为责权没能落实,防止错案,就要明确法官责任,负责就是授权。张卫平认为“这一思路与八十年代包产到户是一样的。改革就是要统一责权利。”

  第二,员额制的难点是什么?中国面临一些特有的障碍,比如人际关系,从情感上很难超越,所以地方也出现一些新花样。张卫平介绍,有的地方就在改革前增加编制,扩大基数,而后再按照员额标准划分,这样原来的法官基本就都可以进入员额。同时,也可能打“时间差”,第一个阶段很严格,到了第二阶段、第三次阶段,逐渐放松,所以地方在执行中往往第一次很严格,而后慢慢寻找机会。

  张卫平说,实现现代法官和检察官制度,会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直到这一批人慢慢老去,中国的很多制度都是以人的生命为界限的。

  关于人员分类管理,司法改革按照一定比例界定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张卫平建议,可以借鉴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做法,人员分为四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官和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官可以借助笔录制作主体的身份对法官形成制约。

  第三,法官待遇比公务员高是不少国家的做法。张卫平指出,当前还不止高低问题,“主要是法官待遇和行政级别直接挂钩。”肖扬主政最高院时期,法官确定四级十二等,希望将法官待遇不再与公务员体系挂钩,最终没能实现,现在的改革是要和行政职级脱钩。

  张卫平介绍了深圳的试点,法检待遇主要依托业绩和年限,而非公务员级别,有的法官待遇和院长、副院长差不多,如果工作年限长,还可能超过院长,这也是打破内部行政化和外部行政化的体现之一。

  第四,在省以下人财物统管方面,也存在天花板。因为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法委主导,不可能让地方各级政法委完全不干预地方司法,问题是在什么层面领导?这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而这又可能与省级以下人的统管发生一定冲突。

  省级成立遴选惩戒委员会,有检察官、法官、学者、律师等参与,遴选委员会与政法委是什么关系,党管干部怎么实现,遴选的具体程序是什么,遴选公示如果有人反馈意见,由什么程序来决定,都待进一步观察。

  张卫平评价,司法改革路径方向没有问题,正在以与司法规律相适应的方式推进,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等,剔除权力对司法的干预。

张卫平:司法改革的纠结与前路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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