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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受贿,想逃脱法律制裁终成空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5
摘要:北京市西北郊粮食仓库开发办公室原主任许继仁,被控在本单位与城建公司合作建房过程中,仅支付69万余元就买下价值共计101万余元的两套住房

北京市西北郊粮食仓库开发办公室原主任许继仁,被控在本单位与城建公司合作建房过程中,仅支付6.9万余元就买下价值共计101万余元的两套住房。(2016年7月4日 新华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一个人只要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要求,并且实施了利用职权或者职业的便利条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受贿罪。

文章中指出,北京市西北郊粮食仓库开发办公室原主任许继仁,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数额6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许继仁案发前已将赃款退还,可从轻处罚。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许继仁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随后,许继仁又上诉要求改判无罪。市高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证实许继仁索要刘家窑住房的犯罪事实,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行贿、受贿就是权钱交易,一方是掌握有一定权力的人,另一方则是想通过对方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人;行贿方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愿意送钱给权力拥有者,而受贿方为了钱则愿意出售手中的权力。

笔者认为,无论找什么样的方式来“变相”受贿,就像文章中提到的许继仁案一样,想逃脱法律的制裁终成空。(农伴)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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