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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5
摘要: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规定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落实改革任务的路线图、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规定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落实改革任务的路线图、时间表,明确了有序推进改革试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的政策导向。由此,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新阶段。

一、在历史新起点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逐步推进、不断深化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实施了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职业化法官检察官队伍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2004年,启动了完善司法机关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的司法改革。2008年,开始了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经费保障等为重点的司法改革。通过几轮司法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赢得了公众的认可与支持。但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暴露了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等体制性弊端。

从更深层面看,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司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日益凸显,但司法仍难以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要求司法维护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秩序,但司法的回应能力明显不足;国家和社会治理对司法的依赖度不断加大,但司法的地位和作用使其难以承载这一使命;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冲突被越来越多地交给司法解决,但司法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应对这些矛盾冲突时常常力不从心;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公众对司法寄予更多期待,但司法现状与公众期待之间形成明显反差。凡此种种现象或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予以回应和解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治国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系统工程。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法治秩序,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承载着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法律秩序的功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治社会,对于矛盾纠纷的处理,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如果人们对司法制度丧失信心,觉得无处获得公平和正义,就可能在国家法律制度之外寻找所谓“公道”和“说法”,以至于采取极端方式否定和反抗现行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独立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追求。司法体制改革要解决的问题,既是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难点、热点问题,也是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效能的关键环节。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列为今年的改革试点。这四项改革试点均属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对于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意义重大,因此需要优先推进;这四项改革试点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体现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因此需要同步推进。

其一,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也在基层,基层司法机关人多职数少,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不利于提升专业素质,也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旨在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资格,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有利于解决法院、检察院内部一些人拥有法官、检察官头衔却不办案,内部行政管理部门越来越膨胀,优秀法官、检察官脱离办案一线,进行“逆向选择”等问题。

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根据该地区的案件数量,确定法官、检察官人数,每名法官、检察官根据平均办案数量审理案件,这既能体现法院、检察院中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打破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行政人员“不同工却同酬”的机制,也能让法官、检察官更科学合理地办案,避免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况。为了改变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素质参差不齐的局面,法官、检察官要通过专门的遴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可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可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形成优秀人才有序流动的良性机制。

其二,完善司法责任制。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例如,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司法行政化为行政权干涉司法提供了可能,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审判,威胁到审级监督体系,进而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因此,中央将强化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切入点,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