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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公证继承房产惹麻烦 争房产家人对薄公堂

来源: 广西新闻网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0
摘要:10月9日是重阳节,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通报显示,今年上半年,该院家事法庭审结婚姻家庭类纠纷158件,其中涉及中老年人婚姻家庭危机类案件就有95件。在此类纠纷中,因为孩子基本都已成年,夫妻离婚之争,矛盾重点在财产。该院家事法官认为,中老年人的婚

  10月9日是重阳节,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通报显示,今年上半年,该院家事法庭审结婚姻家庭类纠纷158件,其中涉及中老年人婚姻家庭危机类案件就有95件。在此类纠纷中,因为孩子基本都已成年,夫妻离婚之争,矛盾重点在财产。该院家事法官认为,中老年人的婚姻家庭危机具有一定特殊性,如果彼此的爱情确实已走到尽头,不如就此好聚好散。而老年人如果想给另一半留下财产,在写遗嘱时最好做公证,以免身后造成纷争。

  案例一

  为争房产寸步不让 父母离婚女儿伤心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对于离婚,一般都是劝和不劝分。通常夫妻到法院闹离婚,感情不到山穷水尽,法官一般都会判不准离婚,给夫妻半年的缓冲期。如果半年后夫妻俩还是坚持离婚,法官才会“成全”。但如果是在一些中老年人家庭危机的离婚案当中,如果夫妻间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官也会“快刀斩乱麻”。

  滕军和孙倩是一对年过半百的夫妻,因为常年分居,独生女一直跟随母亲孙倩生活。20多岁的女儿也算争气,读完大学,又考上了研究生。看着女儿已经有了出息,今年1月,孙倩到法院起诉,要求和滕军离婚。她的理由很简单,10多年来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滕军又对女儿关心甚少,女儿的生活、读书费用一直靠她苦苦支撑,滕军根本没担起做父亲的责任。这么多年,她是为了女儿才维持着这段婚姻,现在女儿大了,她要开始为自己考虑。

  孙倩提出离婚,滕军也不想再维持这段婚姻。在庭审中,夫妻俩都承认双方感情已无可挽回,对离婚无异议。因为女儿已经长大,夫妻俩为一套房子吵得不可开交,双方寸步不让。在调解现场,陪着孙倩到法院的女儿,眼看着父母相互怨恨、争吵,默默流下眼泪。

  就算夫妻缘尽,两人毕竟还有个共同的女儿。法官从打开心结入手,劝说滕军认清离婚已经严重伤害了女儿的感情,身为父亲不应把父女情也随婚姻一起埋葬,而应该努力给女儿留下好印象。经过法官反复劝说,滕军最终做出让步,将两人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孙倩,孙倩给滕军12万元作为补偿。

  案例二

  丈夫留遗嘱未公证 妻继承房产费周折

  75岁的黄大妈于6年前丧偶,丈夫老王去世前留下遗嘱,将夫妻财产全部留给她。可如今为了继承房产,黄大妈却不得不将3个儿女告上法院。

  原来,黄大妈手上的遗嘱是一份打印遗嘱,只是遗嘱上签署有夫妻两人以及3位见证人的名字。2009年,老王觉得自己年事已高,为了避免身后出现财产纷争,于当年5月在一份打印《遗嘱》上签名,遗嘱内容为:“我俩年老多病,说不定哪天要走就走了,万一我们两人中哪个先走,那么我俩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房屋、商铺、存款等,就归另一个尚存者所有,由其全权处理,任何人都无权过问和分割。为了保证尚存者的老年生活质量,避免不必要的争执,我们特立下遗嘱。”该《遗嘱》还附注了3个证明人的签名和资料。证人也证明:“立遗嘱人是在身体健康、神志清醒的情况下,立下的遗嘱,是他们真正的心愿,我愿为他们作证。”。

  2010年,老王去世,他名下的一套房改房归黄大妈所有,但是黄大妈一直未办理过户。之后,这套房被拆迁。2015年底,黄大妈获得一套回迁安置房。房子是拿到了,黄大妈却无法将房子落到自己名下,就因为她手持的是一份打印遗嘱。起诉时,年迈的黄大妈没有儿女在身边照顾,也没有固定住所,她只希望案子能尽快出结果。

  该案法律关系简单,但对于遗嘱效力的核实却让法官费了许多心思。原因是老王生前立的遗嘱并非公证遗嘱,但在遗嘱上有3位见证人的签名,由于3人均未到庭说明情况,法院必须向3人进行询问调查。为及时查明案情,法官马不停蹄地打电话、找地址、发邮件……通过种种努力完成了对见证人的调查工作,使遗嘱效力得到确认。最终,依法判决支持了黄大妈的诉讼请求,化解了她的住房危机。

  法官提醒,在所有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如果老人想留遗嘱给自己的亲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选择公证遗嘱,以避免日后的纷争。

  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潘俊秀

责任编辑: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