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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司法改革纲要(下)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08
摘要:翻译 何 帆 林 娜 张嘉伟 2015年9月,美国联邦司法中心按照“两年一回顾,五年一修订”的方针,对《联邦司法改革纲要》进行了新一轮修订。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司法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新版纲要既强调回应现实,亦注重长远发展。新版纲要以议题

  翻译 何 帆 林 娜 张嘉伟

  2015年9月,美国联邦司法中心按照“两年一回顾,五年一修订”的方针,对《联邦司法改革纲要》进行了新一轮修订。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司法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新版纲要既强调回应现实,亦注重长远发展。新版纲要以议题描述、背景与评注、改革目标三个部分作为基本框架,从践行司法公正、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储备未来司法人力资源、挖掘科技潜能、强化诉讼参与、平衡法院与其他政府分支的关系以及增进公众对法院的理解、信任与信心等7个方面,对司法改革进行了科学规划。值得一提的是,与上一版相比,新版纲要更突出强调对司法履职的有力保障和对司法资源的深度整合,对于我国当下的司法改革,亦不乏可借鉴之处。

  (上期接9月23日八版)

  举措3.1:为联邦法官提供终身服务。

  背景与评注:不论是对于新任法官、现任法官、首席法官、高级法官、返聘法官还是退休法官而言,对其整个职业生涯给予保障都是非常关键的。此外,由联邦司法中心和行政办公室提供的教育、定期培训、入职培训还需要不断改进和适应,比如,技术培训的重点将从单纯的软件应用转向法官履职时必须具备的技能。定期训练、教育深造以及其他提高法官能力的服务,应当形式丰富多样,并以法官需求为导向。

  目标3.1a:强化政策,鼓励高级法官终身任职审理案件。对于有固定任期的法官和返聘回法院的退休法官,应当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目标3.1b:就有助于法官们发展、留任和提振士气的做法听取他们的意见。

  目标3.1c:不断改进法官教育、定期培训和入职培训工作,满足法官的需求。

  举措3.2:选拔、任用、培训业务精良的法院工作人员,同时明确法院未来的人力资源需求。

  背景与评注:如果法院仍是一个有吸引力的地方,那么人才流失率将相对较低。法院工作人员要完成司法使命,法院就应当为其提供相应资源和服务,包括职业培训和教育深造项目。当然,目前还有许多变化是法院必须妥善应对的,比如,法官承担审判外工作量的增多、职业预期的变化以及工作人员交流互动方式的变化。工作方式和地点的改变与举措2.1(见9月23日第8版)有关,而另一些变化则也为法院提供了一些机遇,使得法院有可能在创造一个更优质更高效的工作环境的同时,压缩办公空间,降低租金开支。

  法院同时必须注重培养新一代司法行政管理人员。联邦法院的管理模式给予各个法院相当高程度的司法行政管理自主权。最适任的备选人才往往来自法院内部,因为法院的管理模式不同于其他政府分支。为了保证法院内部合格后备人才的充足供应,法院应启动有关领导力与管理能力的培训项目,并开发人才挂职交流项目,有效增加后备人才基数。

  目标3.2a:吸引、选拔、培养并留用最合格的人选进入联邦法院,为公众服务,并承诺在选任、推举新一代司法行政人员和高级领导的过程中不得有歧视态度。

  目标3.2b:明确未来工作的挑战并制定发展规划和特别应对措施,使法院在拥有“雇主般”选择权的同时充分挖掘“雇员”的潜能。

  目标3.2c:通过领导、管理、人力资源项目和服务,帮助法官(尤其是首席法官)、行政人员和监督人员发展、评估并引导法院工作。

  目标3.2d:通过选拔、任用、培训等项目强化法院各类工作人员的储备。

  四、挖掘科技潜能

  法院如何在发展地方性工作创新路径的同时提升全国法院的技术系统?

  议题描述:实施革新的技术将有助于司法机构满足法院、工作人员和公众变化的需求。技术应用可以提高时间利用率,加快工作进程。对于公众而言,技术有助于司法便民,包括案件信息、法院设施以及司法进程。法院需要建设并维护有效的信息技术系统以促进信息应用以及增强司法公信和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同时,必须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性,保护个人隐私。

  发展全国信息技术系统的职责主要由多个行政部门和全国司法联席会议委员会来承担,其他应用则由地方负责。此外,地方法院实际负责管理和维护地方及全国性的系统,包括将全国性系统的个性化设置以满足地方需求。

  法院在发展、管理和运行全国性信息技术系统方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不过在协调、优化和主导层面也面临着挑战。其中较为关键的一项挑战,是如何使得全国法院系统的信息技术发展应用与各地经济形势保持平衡,这就需要以法院系统为一整体进行通盘设计,尝试一些创新路径,使得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分布能恰如其分地服务于各地法院的司法管理。本纲要提出了以下具体举措。

  举措4.1:发掘科学技术的潜力以判断并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并为公众获取信息、服务和接近司法提供帮助。

  背景与评注:在不断发展的先进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与服务的支持下,司法机构犹如插上了技术的翅膀。未来案件管理和财政管理系统在逐步发展,而现有系统也在不断更新完善。为公众和诉讼参与人提供司法服务的质量正在提高,并且信息技术系统的强化也有助于提供可靠的服务。地方法院之间以及法院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有利于技术应用的不断革新。

  对信息技术系统的有效应用将为法官和其他法庭使用者提供重要支持。本改革纲要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不断发展法院的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并力求从法院系统的整体视角规划特定系统的发展。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注重保障司法相关信息及备份的安全。

  对于深化本改革纲要中的其他举措而言,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同样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法院控制成本和更高效、到位地分配与管理司法资源(举措2.1)这一点上,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发挥了巨大作用,再比如,对于促进践行公正(举措1.1),强化司法安全(举措1.2),提供培训和远程访问功能(举措3.1和举措3.2),当事人和公众接近司法(举措5.1和5.2),以及司法问责机制(举措7.1)等方面,信息技术的发展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同样地,信息技术系统的有效发展也有赖于本改革纲要中其他举措的顺利完成。信息技术本身是一个快速变革的领域,这个领域的发展离不开训练有素的人才,因此法院选拔、培养和留用人才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举措3.2)。

  除此之外,信息技术发展还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举措1.3)。

  目标4.1a:继续建设并维护灵活强大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应用程序,以预见并满足法院在通讯、记录、案卷电子化、案件有效管理和司法行政支持等方面的需求。

  目标4.1b:从法院系统的整体视角协调统一全国法院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应用,同时鼓励地方创新以共同提升司法服务。

  目标4.1c: 通过系统化的方法提高司法绩效,节约成本。

  目标4.1d:重新界定和升级信息安全工作,以确保司法记录和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有效性。

  五、强化诉讼参与

  在努力应对人口与社会经济转型的同时,法院要如何做到让诉讼参与人可理解、可接近以及可负担?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