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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气候变化问题承诺展现大国形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01
摘要:法制网记者 汪闽燕 实习生 李况然 11月30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本次大会的目标是达成一个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当前大会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多

法制网记者 汪闽燕 实习生 李况然

11月30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本次大会的目标是达成一个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当前大会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这些国家在历史上大量排放了温室气体;而发达国家则认为,鉴于发展中国家现阶段排放了更多的温室气体,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上应该做得更多。

对此,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蔡守秋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法教研室副教授曲阳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并表示,中国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既是遵从《公约》的规定,又是根据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中国为了实现气候变化承诺做出了许多努力,充分展现了中国的大国形象。

坚持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11月25日,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在媒体招待会上表示,中方认为巴黎协议应坚持《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责任原则。中国认为气候变化问题的根源在于发达国家在历史上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发达国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则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对此,蔡守秋认为中国政府之所以提出上述主张和原则,一是根据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现实需要,二是基于追求正义和公平的准则,三是从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出发,四是从中国的现实、利益、能力和特点出发。曲阳则认为中国作此主张的依据,更多的是基于《公约》第四条确立的一项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曲阳评价该项原则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共同”,二是“区别”。所谓“共同”是指,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每个国家都要通力合作应对全球变暖的环境危机。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言“气候变化是全球性挑战,任何一国都无法置身事外。”所谓“区别”是指,应对气候变化还要考虑各国发展阶段、历史责任和当前人均排放上存在的差异。

蔡守秋补充道,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表的五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目前气候变暖是工业革命以来各国排放的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累积的结果,西方200多年的工业化进程是导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

相比于二氧化碳的“瞬时排放量”,累积的二氧化碳排放才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因素。蔡守秋说,国际学术期刊《自然—地球科学》2014年9月刊登的一篇文章揭示,尽管中国碳排放量近年来急速增加,但在1870年至2013年的143年中,中国的碳排放总量不及同时期美国碳排放总量的一半,也不及欧盟碳排放总量的一半。也就是说,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虽然碳排放总量暂居高位,但人均碳排放水平仍较低,而且目前全球各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仍然面临着发展经济、脱贫的艰巨任务。因此,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协议(特别是正在召开的巴黎气候大会力争通过的巴黎协议)应坚持《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

在谈到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困难和挑战时,曲阳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实现经济增长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对发展中国家是巨大的挑战;二是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灾害已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发展中国家再筹措资金应对气候变化极为困难;三是发展中国家需要持续的技术与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而掌握先进技术的发达国家并不愿意分享。

中国承诺:2030年碳排放达峰值

2015年6月30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即《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明确提出于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至65%,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以及全面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等强化行动目标。

蔡守秋表示,应对气候变化是中国自身发展和建设的需要,符合中华民族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代际利益,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诚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所指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此外,曲阳认为,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节能减排是我们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而且中国的工业化也已经取得相当程度的进展,经济进入新常态转型期,所以实施积极的减排措施,既是履行国际义务与责任,更是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蔡守秋评价中国在2030年左右碳排放达到峰值的减排计划,“雄心勃勃”但“并不容易”。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2014年人类发展指数排名,中国排在第91位。粗略测算下来,仅仅是新能源方面的投资到2030年的资金需求就超过10万亿元,如果加上节能、森林碳汇等其他措施,总的资金需求大概在40万亿元左右。虽然目前我国经济总量(2014年中国GDP数据总量636463亿元)已经稳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2014年只有7575美元(约合人民币46531元),在世界上的排位约90名左右。加上如果到2020年实现全部脱贫的目标,目前仅剩六年时间,在六年时间要脱贫7000万,意味着每年要减贫1170万,平均每个月要减贫100万。既要在近十年间实现平均每个月减贫100万的任务,又要在十余年间拿出40万亿元投入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对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一项不能轻视的困难和巨大的挑战。

中国为了实现前述承诺已经做出了许多努力,包括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将“一带一路”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相结合,既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又体现了低碳的要求。这些做法都充分展现了中国的大国形象。

大会展望:助推环保法治建设

早在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就已经明确提出:“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蔡守秋说,目前我国正在加紧制定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和配套法规,通过制定和修改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软法作用的规划、标准、行政计划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在有关气候变化立法及其研究起草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到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的自主贡献文件,即《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5年度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等政策文件中涉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同时,考虑到在巴黎气候大会有望通过的关于2020年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协议,应尽可能地使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协定接轨,将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

曲阳也表示,希望此次巴黎会议能够取得积极成果,对2020年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新的制度性安排,形成更加有效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从而推动中国气候变化应对的立法进程。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