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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关于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2005-10-8 21:5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关于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

 




关于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2005-10-8 21:5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关于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建立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我司组织起草了《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文稿见交通部网站:http//www.moc.gov.cn)。请组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特别要针对《办法》中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进行认真研究,组织企业进行实地测算。请于2005年10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部公路司(道路运输管理处。可以传真形式)。
  传真:010—65292742

 

                                                  二○○五年十月八日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康、有序、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优先发展。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AA、A和B表示。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旅客、货主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应用情况、获得荣誉称号等。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000分,其中安全指标400分、经营行为指标150分、服务质量指标150分、社会责任指标150分、企业管理指标150分,加分项目80分。具体考核计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且考核总分不低于900 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且考核总分不低于700 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且考核总分不低于60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3、考核总分低于600分的。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及后果;
(二)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行为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及行政处罚结果;
(三)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车辆、责任人及处理情况;
(四)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营运车辆规费缴纳的时间和金额;
(五)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每次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下达任务的部门及完成情况;
(六)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不稳定事件的时间、事由、参加人数、上访部门、主要影响和处理情况;
(七)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志、企业员工统一着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维护,及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将相关内容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月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受理社会投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广泛收集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相关信息,并在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车辆违章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次年的三月至五月进行。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其质量信誉等级分别评定。
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设立的子公司,由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质量信誉等级独立进行评定;道路运输企业的分公司纳入总公司进行质量信誉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10日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分公司名称、注册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货车数量;
(二)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责任事故受伤人数,平均单车责任事故率、平均单车责任事故死亡率、平均单车责任事故伤人率等;
    (三)经营违章情况,包括营业车辆违章记录,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次数等;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旅客、货主及其他相关人投诉及媒体等披露的有关本企业运输服务质量事件的次数及处理记录等;
(五)运管费、客货附加费的缴纳情况;
    (六)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
(七)发生不稳定事件的情况;
(八)营运车辆安装、使用GPS和行车行驶记录仪的情况;
(九)营运车辆喷涂统一标志和员工统一着装情况;
(十)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情况。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建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运输企业报送的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不符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说明,并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到实地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核实后进行初评,初评结束后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各指标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并在当地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作出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道路客运班线许可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对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客运班线经营权的,在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优先许可给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
    (二)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的,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指标之一。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上两年度连续被评为AAA级的,其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且申请继续经营的,在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原许可机关应当允许其经营权自动延续,但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其原有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班线经营权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其他经营者申请的,优先授予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经营,或通过经营权招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大宗货源单位在选定货运企业时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运输企业。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拒不改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实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无法进行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个体经营业户质量信誉考核,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计分标准
考评项目 标准分数 记分标准 检查记录 扣  分 实得分数
运输安全(400分) 交通责任事故率 客运企业 100 0.05次/车及以下的,得满分;0.05次/车以上的,每增0.01次/车,扣10分。   
  货运企业 100 0.05次/车及以下,得满分;0.05次/车以上的,每增0.01次/车,扣10分。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客运企业 200 0.01人/车及以下的,得满分;0.01人/车以上的,每增0.01次/车,扣50分。   
  货运企业 200 0.005人/车及以下的,得满分;0.005人/车以上,每增0.005人/车,扣 50分。   
 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客运企业 100 0.02人/车及以下的,得满分;0.02人/车以上,每增0.01人/车,扣20分。   
  货运企业 100 0.01人/车及以下的,得满分;0.01人/车以上的,每增0.005人/车,扣20分。   
经营行为(150分) 经营违章率 客运企业 150 0.05次/车及以下的,得满分;0.05次/车以上的,每增0.01次/车,扣30分。   
  货运企业 150 0.05次/车及以下的,得满分;0.05次/车以上的,每增0.01次/车,扣30分。   
服务质量(150) 投诉率 客运企业 150 0.05次/车及以下的,得满分;0.05次/车以上的,每增0.01次/车,扣30分。发生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扣50分。   
  货运企业 150 0.02次/车及以下的,得满分;0.02次/车以上的,每增0.01次/车,扣30分。   
社会责任(150) 规费缴纳 50 发现营运车辆偷逃、欠缴运管费、客货运附加费、养路费的,每台次扣25分。   
 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 100 有一次未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的,不得分。有一次完成情况不好的,扣50分。   
企业管理(150) 质量信誉档案 50 不建立质量信誉档案的,不得分,档案不健全的,扣30分;不按要求上报质量信誉情况但能及时纠正的,扣20分。   
 企业稳定 100 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出现过激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不得分;情节不严重,经批评教育后即使纠正的,扣50分。   
加分(80分) 企业形象 20 营运车辆统一标识和车辆外观的,加10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的,加10分。   
 科技设备应用 40 所有车辆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并有效应用的,加40分。50%以上安装的加20分   
 荣誉称号 20 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加20分。   
注: 1、所有项目的考评分,不计负分,扣完为止。
     2、交通责任事故仅限于道路运输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3、经营违章限于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受到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罚的违章行为。
     4、服务质量考核包括旅客、货主、其他相关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的投诉和媒体曝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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