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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修改稿)一些修改意见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修改稿)一些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0-6-27 19:00:38 ——1990年6月2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这次会议对国旗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修改稿)一些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0-6-27 19:00:38


        
    ——1990年6月2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这次会议对国旗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这个修改稿吸收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地方、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同意这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3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有些委员提出,应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中的“县级以上”四字删去,这样在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就包括了乡、镇人民政府。(新修改稿第六条)
    二、修改稿第七条规定:“各政党升挂国旗的具体办法,由各政党决定。”有些委员提出,本法对政党升挂国旗的办法,应当作出统一的、具体的规定,不宜由各政党自行决定。有些委员则认为,法律对政党升挂国旗是否需要规定以及如何规定,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法以暂不作规定为好。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将这一条规定删去。
    三、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节日升挂国旗的,增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新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
    四、根据有些委员和民族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将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可以不升挂国旗”的规定修改为:“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新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
    五、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修改稿第十条修改为:“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新修改稿第九条)将修改稿第十一条修改为:“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新修改稿第十条)将修改稿第十二条修改为:“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新修改稿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还对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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