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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问题研究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论文提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毒品泛滥并列为“三大社会公害”。而犯罪问题与裁判量刑密切相关,因为人们研究犯罪问题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而准确

  【论文提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毒品泛滥并列为“三大社会公害”。而犯罪问题与裁判量刑密切相关,因为人们研究犯罪问题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而准确地裁判量刑,不仅能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更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低龄化、暴力化、集团化的倾向并具有多次犯罪经历者增多等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增加,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不能一味地强调“轻缓化”,而应将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双保护”的少年司法原则有机结合,“宽”中有“严”,对那些严重的暴力犯罪、有组织的犯罪、习常犯在量刑时则应体现“严”的一面。就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问题,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现阶段未成年犯罪处罚上的两种错误的理念。第二部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处罚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三部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规范化量刑时应注意把握犯罪年龄对基准刑的调节、社会调查报告对量刑的影响、共同犯罪中量刑起点的确定等几个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正确量刑 宽严相济

  全文共6456字。

  以下正文:

  一、未成年犯罪处罚上的两种错误理念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我国一向强调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未成年被告人,通过对其裁判量刑使其从中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改过自新,从而达到预防未成年被告人重新犯罪的目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我们要做到适当,必须要抛开以下这两种未成年犯罪处罚上的错误理念的影响。

  (一)重刑主义思想

  重刑主义在中国沿用了几千年,到了现代社会还有着其深远的影响,也深深地影响着一些办案的法官和社会上的群众。受严厉打击犯罪思维影响较深的法官想通过重刑,使未成年人对犯罪产生畏惧心理,从而使其不敢重新犯罪。部分法官虽然没有重刑思想,但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为了不使别人怀疑自己处理案件的公正性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量刑时没有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适当的从轻、减轻处罚以及适用非监禁刑。重刑思想直接导致了受到不公正量刑待遇的未成年被告人对社会产生仇视敌对心理,破罐子破摔,最终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二)过度保护倾向

  在对待未成年犯罪处罚的问题上,我国从事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不少人员均出现了过度保护的倾向,一味地强调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处罚的轻缓化,不管三七二十一,反正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就一律适用最轻的刑种、最低的量刑幅度、判处最轻的刑期,全然不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害人的权益。这种倾向同样是非常有害的,如果未成年被告人对犯罪、对刑罚缺乏正确的认识,在没有得到正确的刑罚矫治,其行为没有矫正前让其回归社会无异于“放虎归山”,终使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二、对未成年人量刑应全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一脉相承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08年12月,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定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明确、统一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要准切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要正确理解“宽、严、济”三个字的含义。“宽严相济”,“宽”是指宽大、宽缓,量刑时可从轻可从重的从轻处罚,能不定罪的定罪,能判处缓刑的不判处实刑;“严”,是指严格、严厉,量刑时可从重可从轻的从重处罚;“济”是指配合、协调,“宽”与“严”要相互支持,相互对照,综合应用。[胡云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11年第4期,第1页。]

  《意见》对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如何把握、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并结合其个人成长经历与一贯表现等因素,对于盗窃、抢夺、诈骗犯罪的偶犯,如果犯罪数额不大,案发后能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的可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即便是对于犯罪情节较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由此可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贯强调和坚持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一脉相承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其实就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少年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它对于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改造失足少年,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胡云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11年第4期,第2页。]

  (二)在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中应全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中首先要坚持教育和保护的理念。在量刑时更多地考虑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改造和成长,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对于一些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被告人尽量使用较轻的刑罚和刑种,对于一些具有帮教条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而法律对于适用非监禁刑又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