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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尚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留5%的保值金,期满付”的约定,本案结算工程款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5%的保值金即3456360元。尚华公司应给付红旗渠公司工程款数额为33023690元(工程总造价69127200元-已付工

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留5%的保值金,期满付”的约定,本案结算工程款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5%的保值金即3456360元。尚华公司应给付红旗渠公司工程款数额为33023690元(工程总造价69127200元-已付工程款32647150元-保值金3456360元)。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此外,由于给付工程款利息是给付工程款的附随义务,故一审判决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时间2012年6月30日为起算点计算工程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另外,本院认为,尚华公司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680.30元,由内蒙古尚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正郁

审 判 员  刘银春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