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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明浩、郑秀新与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12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明浩。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秀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大街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12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明浩。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秀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赵龙,市长。

委托代理人鲁峰,大石桥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晓晶,辽宁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夏明浩、郑秀新因诉被申请人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石桥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辽行终字第000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10月30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询问,再审申请人郑秀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春、王鑫,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鲁峰、张晓晶,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大石桥市政府拟对和谐广场东地块实施房屋征收。夏明浩、郑秀新从夏明杰手中购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占地土地面积466.5平方米,其中,有房照房屋一处,登记在刘义良名下、建筑面积为153.97平方米;无照房屋两处,建筑面积分别为47.73平方米和18平方米。2013年7月10日,大石桥市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召开听证会,对拟定的《和谐广场东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会议上公示了征收补偿方案。同时,会议上还向被征收人提出了可供选择的评估机构,有十名被征收人代表签字,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为营口惠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会议上还向被征收人发放了《和谐广场东旧城区改造项目拟选择回迁房屋登记表》,夏明浩、郑秀新没有交回登记表。2013年9月9日,大石桥市政府作出《关于﹤和谐广场东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意见和修改情况的公告》并公示,13日公布《和谐广场东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9日作出大政发征字(2013)第12号《征收决定》,并对被征收人房屋情况进行公示。10月18日,营口惠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就夏明浩、郑秀新房屋作出评估报告,结论为:有照房屋、无照房屋、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共计339431元。2014年3月3日,大石桥市政府作出大政补决字(2014)第081号《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81号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如下:一、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二、被征收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则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向被征收人(该房屋遗产继承人)支付补偿款386722元(后附货币补偿明细)。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回迁安置用房建筑面积73.92平方米、85.6平方米(以房屋竣工测绘建筑面积为准);回迁地点:星河国宝;应付被征收人差价款89393元(后附产权调换结算明细)。6月27日,大石桥市政府将81号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给夏明浩、郑秀新。两人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另查明:涉案土地原为集体土地,辽宁省人民政府于1997年4月24日作出辽政(1997)83号《关于调整大石桥市城市行政区划的批复》(以下简称83号批复),将包括涉案房屋所在位置的集体土地整建制划入城区,征为国有。还查明,2015年11月5日,大石桥市政府作出大政补决字(2015)第007号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7号补充征收补偿决定),对夏明浩、郑秀新补充补偿养狗经营性损失12600元、补助金21096元。

一审判决认为,大石桥市政府委托营口惠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夏明浩、郑秀新房屋与其他财产情况的调查符合事实,应予认定。评估价格并不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价格,夏明浩、郑秀新提出房屋评估价低的理由不能成立。征收补偿决定中写明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不存在漏项问题。大石桥市政府作出81号征收补偿决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夏明浩、郑秀新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认为,大石桥市政府对外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夏明浩、郑秀新没有就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大石桥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定程序选择评估机构,夏明浩、郑秀新对评估报告亦未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在与夏明浩、郑秀新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作出81号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81号征收补偿决定对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分别做了补偿列项,补偿项目全面,不存在漏项。夏明浩、郑秀新认为评估价格不合理,但其放弃复核程序,且不存在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征收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情形。夏明浩、郑秀新提出的征收行为违法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对此不予审查。二审期间,大石桥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承诺对狗类经营损失等给予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明浩、郑秀新申请再审称:1、81号征收补偿决定程序严重违法。涉案房屋所在土地是集体土地,应当对土地价值进行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居住水平和生活条件不降低。2、补偿不公平,缺少重大事项的补偿。二审期间,大石桥市政府承诺补偿5万元经营损失,后又否认该承诺,侵害夏明浩、郑秀新的合法权益。3、一、二审未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影响判决的公平性和正确性;征收中存在暴力强迁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81号征收补偿决定,赔偿因强制拆迁造成的损失。

大石桥市政府答辩称:1、夏明浩、郑秀新不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权利提起诉讼。2、81号征收补偿决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经调查收集证据、查清被征收人合法财产、协商补偿、报请批准、审核决定、送达公告等,符合法定程序。3、涉案土地为国有土地,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正确。4、81号征收补偿决定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均已作出决定,内容合法。5、夏明浩、郑秀新没有对征收决定提出诉讼,在本案中对征收决定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6、涉案地块被征收人一共190余户,除夏明浩一户拒绝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外,全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请求:驳回夏明浩、郑秀新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石桥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根据评估结果及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对夏明浩、郑秀新作出被诉81号征收补偿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二审判决在大石桥市政府就81号征收补偿决定遗漏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夏明浩、郑秀新诉讼请求的结果,并无不当。夏明浩、郑秀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一、关于81号征收补偿决定程序是否违法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