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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选福与厦门太极傅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选福。 委托代理人:吴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泽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选福。

委托代理人:吴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泽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太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2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傅子祥,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吴选福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太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傅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选福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案外权利人张其辉主张权利并将案涉商铺全部收回的事实直接证明太极傅公司无权处分。(二)吴选福提交的其他证据可证明案涉商铺产权变动情况,一审法院对商铺产权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二审法院未纠正错误。(三)二审法院认定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将案涉商铺出租给厦门顺承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再将案涉商铺出租给傅子祥,傅子祥再将案涉商铺出租给太极傅公司,故太极傅公司有权处分商铺,二审法院认定不存在基本前提。二、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一)一、二审法院均以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未直接规定“无权处分即为无效”为由驳回吴选福诉请,一、二审法院均存在明显错误。本案中,权利人以意思表示及行为否定了太极傅公司的无权处分,故本案合同归于无效。(二)一、二审法院均要求吴选福对太极傅公司无权处分之“无”进行证明,存在逻辑错误。吴选福提交的证据及案涉商铺被案外权利人收回的现状足以证明太极傅公司无权处分商铺,此种情况下,如否定吴选福诉请,则应由太极傅公司证明其有权处分案涉商铺。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未要求太极傅公司举证其处分权性质与来源并进行审查,且以吴选福未充分证明案涉商铺权属为由驳回其诉请,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剥夺了无权处分合同中缔约相对人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获得救济的权利。(三)一、二审法院均未准确认定本案名为联营实为租赁并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太极傅公司不参与经营管理,双方名为联营实为租赁关系,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审法院未准确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性质,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为依据判断租赁合同的效力,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未予纠正。吴选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吴选福与太极傅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书》是否应认定为无效的问题。第一,根据查明事实,本案讼争商铺系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管理的房产,由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出租给厦门顺承置业有限公司管理。2007年4月25日,厦门顺承置业有限公司将讼争商铺出租给傅子祥,傅子祥又将讼争商铺授权给太极傅公司管理使用。2012年5月29日,太极傅公司将取得管理权的商铺与吴选福签订《联营合同书》,系其行使经营管理权利的行为。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太极傅公司与吴选福签订《联营合同书》,系其对案涉商铺管理收益的行为,并非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不应适用该条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不应受权利人的追认限制。退一步说,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权利人的委托向都市丽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律师函,仅对中山路212号一层房产主张权利。该事实只是证明中山路212号一层房产存在权属变更的情况,但并不涉及讼争《联营合同书》中的其他房产,即不包括厦门市中山路214号和太平路34号商铺。吴选福以中山路212号一层房产存在无效事由,从而主张《联营合同书》整体无效缺乏依据,不能成立。至于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书》合同性质为何,并不影响裁判结果。因此,吴选福以太极傅公司对案涉商铺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吴选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选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