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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如宝与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如宝。 委托代理人:马建军,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红蕾,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如宝。

委托代理人:马建军,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红蕾,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

法定代表人:刘洪斌,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许多海,内蒙古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

法定代表人:李德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

法定代表人:王玉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西,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拉善盟岚山煤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有财,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乌斯太热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李文忠,该厂厂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拉善达康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乌兰布和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朱寿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泽春,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内蒙古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泽元,该管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马如宝因与被申请人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人民政府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岚山煤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乌斯太热电厂、阿拉善达康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如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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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刘 琨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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