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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立声、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荣泰街6号。 法定代表人:武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翰鼎,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共和国最高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荣泰街6号。

法定代表人:武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翰鼎,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楠,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立声,男,满族,1957年7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东关街道45组116。

委托代理人:周克剑,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文东,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如家酒店506、507、508房间。

法定代表人:武林,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赵成发,男,满族,1956年5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文竹街2-4号1门。

再审申请人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立声,一审被告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一审第三人赵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辽民一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振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审 判 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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