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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执行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执监字第96、97、98、99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你办事处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0)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16号、(2010)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17号、(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执监字第96、97、98、99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办事处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0)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16号、(2010)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17号、(2010)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18号、(2010)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19号裁定,以湛江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没有对湛江财务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投入500万元流动资金,应当追加财政局为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分别立了(2011)执监字第96号、(2011)执监字第97号、(2011)执监字第98号、(2011)执监字第99号案件,并依法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合并审查。

本院认为,广东高院(2000)粤高法经一初字第7号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财政局对财务公司投入了500万元注册资金,且财政局拨付500万元及向工商管理部门出具资金担保函的行为,均发生在财务公司成立之前,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财政局拨付的500万元是需要财务公司偿还的债务。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你办事处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你办事处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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