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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艺传国际有限公司、四川广播电视台、四川全天电视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民四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艺传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维,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登峰,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民四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艺传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维,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登峰,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唐进,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全天电视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潞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响,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香港艺传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广播电视台)及原审第三人四川全天电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天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6)川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纪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沈红雨、梁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艺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维、邹登峰,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唐进,全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2年11月,四川省广播电视厅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使四川省有线电视台(以下简称四川有线台)尽快上马,经有关机关批准,专门设立了四川省有限电视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具体与外商进行洽谈,用于引进外资。实业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四川有线台主管。

1993年2月6日,艺传公司与实业公司签署《中外合资经营四川全天电视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双方成立全天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有线电视发射、接受设备和配套件的生产、销售、承接各类广告制作业务、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技术咨询和管理咨询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的为人民币),实业公司、艺传公司分别出资1500万元,各占50%;公司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由双方各委派三名;合营期限为1993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3日止。同日,艺传公司与实业公司通过了全天公司章程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及《工业产权转让协议》,艺传公司表示不参与、不干涉四川有线台的宣传业务,并明确实业公司将其发射与传输特许权的使用权转让给全天公司使用。1993年3月8日,四川省外经贸委以(1993)川经贸114号文对全天公司的合同、章程予以了批准。1993年3月24日,全天公司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 1994年1月8日,全天公司与四川有线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全天公司为四川有线台提供设备、节目制作,传送、接收的技术维护和劳务服务,并保证设备的性能指标和制作质量,双方就此长期合作,为此四川有线台向全天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

1994年2月16日,全天公司与四川有线台签订一份《协议书》(以下简称“九四协议”)。该协议第2条约定:艺传公司与实业公司共同合资的资金及以此资金购买的资产,属全天公司拥有;第3条约定:全天公司每月10号前向中港双方提供该公司的上月财务报表,同时通报四川有线台的财务收支状况,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的财务收支预算;第4条约定:双方原则同意尽快开设在四川成都的全天公司银行账户,即将原全天公司的存款账户改为由中港双方联合签署;第5条约定:尽快列举确认全天公司及四川有线台两个企业的财务支出项目内容及数额,以争取在1995年前达到累计持平;第7条约定:根据中港双方1993年2月6日签署的补充协议及中外合资意向书确认的合营协作区范围内,四川有线台的频道收视费收入、广告收入、经济信息收入,扣除在本协议第5项所确认的四川有线台支出后,其余全部属全天公司拥有(合营期三十年内);四川有线台与全天公司之间经济按月结算,直接存入全天公司的中港联合签署的银行账户内。

1996年4月25日,四川有线台与全天公司再次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九六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随着双方的发展,原有的模式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便于双方的运作,对双方财务管理工作做相应划分;双方经济收入的划分:广告收入、赞助收入、收视费收入属四川有线台;设备材料销售收入、工程安装收入、大奥广告公司广告代理收入、节目制作收入属全天公司;双方经济支出的划分:宣传、新闻、节目等部门费用及节目带、空白带、节目制作、台办公管理费用属四川有线台;固定资产投入、固定资产折旧及公司办公管理费用属全天公司;为使全天公司的经济收益相对稳定,四川有线台在全天公司的节目制作费用每年不低于600万元,以确保全天公司的利润1996年不低于336万元,以后每年利润增长不低于15%,五年内年利润稳定在400-450万元;双方不再设立中港联名账户,资金收入按收入划分分别直接进入四川有线台及全天公司账户;协议有效期暂定五年,五年后双方另行协商。

2000年1月12日,艺传公司原股东九龙仓通讯投资有限公司主席吴天海代表该公司向全天公司董事长王潞明发出《更换董事通知》,载明:九龙仓通讯投资有限公司已于1999年11月底将其所持有的艺传公司股份转让给香港HONOUR STATE INVESTMENT LIMITED,原艺传公司派驻全天公司的三名董事于2000年1月底退出全天公司董事会,新董事名单另行通知。同年2月3日,全天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原艺传公司派驻全天公司的三名董事包国静、吴天海、莫畏文退出全天公司董事会并辞去董事职务。同年2月18日,艺传公司通知全天公司加入董事会人员名单并要求全天公司尽快安排董事成员见面。同年8月1日,全天公司致函艺传公司股东黄书锐,要求香港柏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收购艺传公司的相关材料。同年8月8日,艺传公司回复全天公司董事长王潞明,要求以召开会议的方式提供有关文件。同年9月11日,艺传公司告知全天公司,收购艺传公司的香港柏宝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泛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泛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又将所持有的艺传公司70%股份转让给艺传公司原股东。

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期间,艺传公司多次致函全天公司及四川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广电集团),要求召开全天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并向艺传公司提交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等。2006年1月11日,唐进律师受实业公司委托回函艺传公司的前代理人梁克律师称:1.全天公司董事会自2000年来一直未能召开董事会会议,其根本原因是艺传公司股东频繁变动,导致其一直未向全天公司委派适格的董事,艺传公司长期不委派适格董事的行为妨害了全天公司的正常经营;2.全天公司自2001年来一直亏损,实际处于歇业状态,已无力继续经营;根据全天公司章程和合资合同、公司法的规定,实业公司特授权唐进律师向艺传公司发出解散全天公司的提议,并由双方指派相关人员负责清算事宜。同月19日,梁克律师回复唐进律师称:实业公司发出解散全天公司的提议,应举行全天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来讨论决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