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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艺传国际有限公司、四川广播电视台、四川全天电视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广播电视台答辩称:一、艺传公司请求广播电视台履行“九四协议”第2、3、5、7条约定义务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上也无法履行。“九四协议”第2条内容仅是重申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已,广播电视台不是其

广播电视台答辩称:一、艺传公司请求广播电视台履行“九四协议”第2、3、5、7条约定义务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上也无法履行。“九四协议”第2条内容仅是重申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已,广播电视台不是其权利、义务相对方。协议第3条内容与广播电视台无关。协议第5条因目标已实现而自然失效,对广播电视台也没有约束力。1996年4月25日,四川有线台与全天公司签订了“九六协议”,该协议明确说明,原有的模式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双方财务管理工作做新的划分。可见,“九四协议”第7条内容已被“九六协议”所取代,艺传公司请求按照已失效的协议条款履行违反法律规定。二、艺传公司请求广播电视台支付全天公司从2000年起(截止到起诉之日2006年7月)的频道收视费、广告费等收入至少3000万元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九六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广告收入、赞助收入、收视费收入属四川有线台,与全天公司无关。从1996-2000年,双方均是按上述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艺传公司在2006年领取1999年度全天公司分红时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全天公司1999年的收入及盈利正是依据“九六协议”原则确定的。其次,艺传公司要求至少支付频道收视费、广告费3000万元以上的上诉请求,对支付金额不具体,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即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也应驳回其上诉请求。艺传公司要求赔偿其2000万元违约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及其遭受损失的证据。三、艺传公司要求二审再次进行审计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时,艺传公司申请对四川有线台组建时资本金来源及构成情况、四川有线台2000年至2006年度已有的固定资产及价值状况和所有收入及实业公司及全天公司1999年资金的收入及支出情况等进行司法审计鉴定,原审法院委托四川普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鉴定。该事务所提出鉴定所需资料不完整,无法进行审计鉴定的结论。艺传公司在原审时对该结论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补充鉴定材料。艺传公司在上诉时未申请鉴定,亦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只是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艺传公司要求支付3000万元的请求成立。故二审再次进行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四、本案已过2年诉讼时效。艺传公司要求支付从2000年开始的频道收视费、广告费等收入,那么其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从2001年1月1日起算,原审以艺传公司2005年9月知道全天公司从2000年起就未进行正常经营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错误。因本案是艺传公司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故诉讼时效应以全天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五、艺传公司恶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定的前置程序,其起诉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在全天公司同意其提起诉讼的前提下,艺传公司恶意规避公司法设定的前置程序,起诉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全天公司答辩称:2006年4月27日,艺传公司向全天公司董事会发函,要求全天公司收到函后15个工作日,对四川有线台起诉,主张追究其合同违约及侵权之法律责任。四川有线台早在2004年法人主体资格就已注销,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艺传公司要求起诉四川有线台在诉讼主体上是错误的;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艺传公司要求全天公司起诉对方承担两种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也是错误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而艺传公司的函件对案件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均没有具体涉及。故全天公司在此情况下无法起诉。艺传公司单独以自己名义进行起诉,是恶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东代表诉讼,各方当事人对适用内地法律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 “九四协议”、“九六协议”的履行问题。

本院认为:全天公司与四川有线台签订的“九四协议”和“九六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各方当事人并无异议。从两协议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围绕如何经营四川电视台而约定的。“九六协议”与“九四协议”相比较而言,主要是对“九四协议”第4条即账户的管理,第6条、第7条即收入和支出的划分以及对履行期限等内容重新做了约定,体现的是全天公司和四川有线台财务趋向分立、收入支出重新分配,以利于双方更好的合作。两协议在收支分配方面的约定存在区别,“九四协议”约定为四川有线台的频道收视费收入、广告收入、经济信息收入,扣除四川有线台的支出后,其余全部属全天公司拥有。“九六协议”则约定广告收入、赞助收入、收视费收入属四川有线台,设备材料销售收入、工程安装收入、大奥广告公司广告代理收入、节目制作收入属全天公司;协议的有效期暂定为五年,五年后双方另行协商。两协议在公司独立性、财务管理方面的约定亦存在区别,“九四协议”约定设立中港联合签署的账户。“九六协议”则约定不再设立中港联名账户,资金收入按收入划分直接进入四川有线台及全天公司的账户,实行财务分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