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民四终字第29号 法定代表人:黄崇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忠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仕丰科技有限公司(SHIN FENG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表人:郑萍,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云斌,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博钦,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台湾地区高雄市人。 原审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WINNING GROUP LIMITED)。法定代表人:黄崇胜,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全南,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丰公司)、原审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的(2007)苏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纪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晓力、代理审判员沈红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伯娜担任本案记录。上诉人富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忠华,被上诉人仕丰公司的原委托代理人朱小波、朱雷,原审第三人永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全南,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3月22日,本院收到仕丰公司从境外寄交并已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授权委托书,终止对朱小波、朱雷的授权,并重新委托于云斌及张博钦担任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仕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富钧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永利公司占40%的出资比例,仕丰公司占60%的出资比例。2004年4月28日,在仕丰公司缺席情况下,永利公司假冒仕丰公司董事签名,伪造董事会决议,单方修改章程,确定“董事长由乙方(即永利公司)委派”,以虚假材料报批并进行了变更登记。永利公司通过欺诈手段,使得其委派的董事黄崇胜“合法”地通过董事长地位控制富钧公司,将仕丰公司委派董事排挤出富钧公司,并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交易,严重损害富钧公司大股东利益。富钧公司长期不召开董事会,未向仕丰公司通报经营及财务状况,永利公司又拒绝仕丰公司关于纠正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主张,仕丰公司作为股东所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完全落空。仕丰公司认为,富钧公司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使得富钧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作为权力机构的董事会无法对富钧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决议,公司运行陷于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导致富钧公司及大股东合法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判令解散富钧公司并由富钧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富钧公司答辩称:仕丰公司所称永利公司假冒仕丰公司董事签名,伪造董事会决议等情况均非事实。永利公司与仕丰公司合作成立富钧公司后,实际上运作均由仕丰公司委派的董事张博钦进行,黄崇胜虽是董事长但不参与经营。2005年4月7日,张博钦擅离职守,黄崇胜才接手经营管理到现在。黄崇胜一直要求仕丰公司委派董事张博钦回来履职,召开董事会,但其从来没有回富钧公司履行义务,不能召开董事会以及股东之间的矛盾是由仕丰公司引起的。富钧公司并未出现公司僵局,更没有出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一直在正常发展,且发展势头很好。仕丰公司委派的董事张博钦在山东成立了与富钧公司经营同种产品的济南同镒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镒公司)。仕丰公司提出诉讼就是为了解散富钧公司,以达到其所成立的同镒公司独占市场的目的。请求驳回仕丰公司诉讼请求。 永利公司陈述称:同意富钧公司的意见。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7日,萨摩亚PEREZ LIMITED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贝克莱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克莱公司),注册资本105万美元。2004年4月28日,贝克莱公司因股东资本金没有到位,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将该公司所有股份转让给永利公司,并接纳仕丰公司作为贝克莱公司投资者并追加投资;重新任命黄崇胜为贝克莱公司董事长,郑素兰、张博钦为贝克莱公司董事;同时要求进行章程变更并经投资方确认通过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登记。 贝克莱公司工商登记中2004年4月28日的公司章程载明:永利公司与仕丰公司共同投资贝克莱公司并追加投资。追加投资后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其中永利公司出资额 400万美元(现汇40万美元,机器设备折价360万美元),占40%的出资比例,仕丰公司出资额600万美元(现汇60万美元,机器设备折价540万美元),占60%的出资比例。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仕丰公司委派两名,永利公司委派一名,董事长由永利公司委派。第二十三条规定董事会实行例行会议及临时会议制度,例行会议在年度结束以内举行,临时会议在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当董事长缺席时可由其委托人主持。第二十五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必须由全体董事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第二十六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书面决议和董事会的议事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全体签名,并由公司保存。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并设总经理一名,由仕丰公司推荐。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行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时任仕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素兰在章程上签字并加盖印章,永利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崇胜在章程上签字。 2004年5月12日,太仓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复同意贝克莱公司股东变更、增资、董事会变更和章程变更。贝克莱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黄崇胜担任贝克莱公司董事长,郑素兰、张博钦担任董事,聘请张博钦担任总经理。仕丰公司否认郑素兰在公司章程等上的签名及签章,同时称不知道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组成结构。 贝克莱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变更后,张博钦担任总经理并负责贝克莱公司的筹建和生产经营。2004年8月1日,怡球金属(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球公司)与贝克莱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贝克莱公司租赁怡球公司厂房4700平方米,每月租金人民币79900元。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贝克莱公司分五年每季度向怡球公司支付电力开户增容费人民币6万元,共计支付人民币120万元。2004年10月,贝克莱公司正式投产运营,并经董事会决议,报太仓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复同意后,于2004年11月23日经工商机关变更名称,贝克莱公司更名为富钧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