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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与乌海市万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盟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24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宗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24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宗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媛,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乌海市万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占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蒙古巴彦淖尔盟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纪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海市万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盟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内民三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