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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发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爱克福得有限公司其他土地使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5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深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福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颂华,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5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深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福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颂华,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爱克福得有限公司(ECKFORD LIMITED)。

法定代表人:张谕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查晓斌,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训,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深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业公司)及第三人爱克福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克福得公司)其他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景阳小区项目未列入为改制而进行的资产评估范围,并不表明该项目不属于改制资产,深圳市国资局已经批准了申请再审人的整体资产划拨给被申请人振业公司,二审裁定混淆了两个不同时间、不同性质的改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二、二审未采信申请再审人提供的相反证据、新证据,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二审裁定并非为了保护国有资产,而是将景阳小区项目无偿送给第三人爱克福得公司。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予以再审。

被申请人振业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人爱克福得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系全资国有企业,其依据合同取得的景阳小区项目之权属当然属于国有资产。无论是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抑或是依据有关各方的协议,景阳小区项目权益的变动均应由深圳市国资局审批,二审裁定认定景阳小区项目权益属国有资产范围,涉及该项国有资产权属变动应由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深圳市国资局审批确定正确;本案证据已经充分证明景阳小区项目并未列入为改制而进行的评估范围,申请再审人自己提交的《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深发贸易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深发公司资产重组暨内部员工持股协议书》均明确注明景阳西土地未列入资产评估范围;深国资局函(2011)31号《关于景阳小区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深圳市深发贸易公司改制过程中,景阳小区项目未纳入改制的资产评估范围”,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证据;申请再审人提供的(1997)18号《关于同意市建设投资公司优化重组第一批企业的批复》和放小办出具的《关于简化深圳市深发贸易公司产权转让手续的批复》,并非针对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将所持申请再审人的产权整体划拨给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具体划转行为出具的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或类似批复文件,更非同意并确认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在有权未经土地合作开发方同意的前提下将景阳小区项目一并无偿划转给振业集团。申请再审人未提供任何足以证明其取得具有法定职权的国资审批部门对景阳小区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批准划转的国有资产部门的备案文件,其提供的其他证据无法证明案涉事项曾经获得过深圳市国资局的批准;原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无权在未取得土地合作开发方同意的前提下,将景阳小区项目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该无权行为也不可能获得合法有效的审批;二、二审审理程序合法,不存在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二审法院对申请再审人在二审期间重复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审理中的程序性文件是否属于相反证据或者新证据依法予以认定,于法有据;申请再审人称在二审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在一审中未经质证不是事实,一审法院对申请再审人就《关于景阳小区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进行反驳举证的申请予以允许,并出具了书面的《举证通知书》给予其新的举证期限,一审法院甚至要求各方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申请再审人指责二审程序违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景阳小区项目并未列入申请再审人深发公司为改制而评估的资产范围,而景阳小区项目权益属国有资产范围,涉及该项国有资产权属的变动应当由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深圳市国资局审批确定,人民法院不应在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的权属之前,对涉及该部分国有资产的权属进行确认或者判令一方当事人履行变更该部分国有资产权属的相关手续。故在本案涉及的国有资产权属明确之前,申请再审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二审裁定书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再审人虽对二审裁定提出异议,但其再审理由依法均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深发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