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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嘉运投资有限公司因申请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珠海市嘉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卫良,广东经天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珠海市嘉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卫良,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深圳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珠海市嘉运投资有限公司因申请中国深圳物资工贸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珠海市嘉运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赵 柯

代理审判员 杜 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