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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伟与李国平、浙江义乌华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一伟。 委托代理人:李易虎,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平。 委托代理人:金瑶,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一伟。

委托代理人:李易虎,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平

委托代理人:金瑶,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义乌华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越青,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周一伟因与被申请人李国平、浙江义乌华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一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