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539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根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保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立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中国环境保护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桂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亚东,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中国环境保护公司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和(2011)高民再终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 本院认为,申诉人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国香 审 判 员 沙 玲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