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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 Capital Private Limited、Oh Choon Gan与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四终字第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万嘉融资咨询私人有限公司(EVCapitalPrivateLimited)。 代表人:胡俊彦(OhChoonGan),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毕文胜,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四终字第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万嘉融资咨询私人有限公司(EVCapitalPrivateLimited)。

代表人:胡俊彦(OhChoonGan),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毕文胜,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佳,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叶顺安(YapSonOn),马来西亚国籍。

委托代理人:毕文胜,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佳,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清全,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达,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嘉融资咨询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叶顺安因与上诉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2)闽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嘉公司、叶顺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毕文胜以及上诉人中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清全、李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嘉公司、叶顺安起诉称:2009年2月26日,万嘉公司、叶顺安与中宇公司签署了《融资服务及保密协议》(以下简称《融资协议》),由万嘉公司、叶顺安为中宇公司引荐投资者,中宇公司根据引荐资本总额的9%向万嘉公司、叶顺安支付融资服务费。2009年3月6日,万嘉公司、叶顺安将崇德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德公司)介绍给中宇公司,2009年10月,中宇公司获得崇德公司的投资。2010年,中宇公司的指定上市主体中宇卫浴(德国)股份有限公司(JoyouAG,以下简称德国中宇)在德国上市。根据德国中宇2010年3月16日的披露,2009年10月,崇德公司通过BathwareLimited公司向香港中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宇)投资l9632963欧元,折合人民币2亿元。2010年3月,BathwareLimited公司将其拥有的香港中宇的股份全部转换为德国中宇的股份。按照《融资协议》约定,中宇公司应按照崇德公司投资资金总额的9%向万嘉公司、叶顺安支付融资服务费,其中4%(即人民币800万元)应于崇德公司注资完成后的l4天内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支付;剩余5%(即人民币1000万元)应按照崇德公司的同等条款作为战略投资资金注入中宇公司或指定上市主体。但中宇公司至今仍未支付融资服务费,万嘉公司、叶顺安曾多次要求中宇公司支付,均遭到拒绝。中宇公司拒不履行《融资协议》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中宇公司支付拖欠的融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1595790.70元及其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暂计至2012年11月14日为人民币5891298.47元)。

一审法院查明:万嘉公司系于2007年1月5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商业公司。

本案万嘉公司、叶顺安据以起诉的2009年2月26日《融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中宇公司和蔡吉林先生(以下简称甲方公司)与叶顺安先生和万嘉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资本)的讨论,我们了解甲方公司想要通过投资方式募集1亿到2亿元人民币的资金用于购买生产设备、相关土地、房产和经营现金;乙方资本将依照本融资及保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乙方资本和甲方公司之间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作为甲方公司引荐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不包括甲方公司自身引入的投资者)。”其中关于“服务范围”约定:“4.乙方资本将依据本协议条款为甲方公司提供全面的融资顾问服务,服务范围包括:(a)协助甲方公司准备商业计划书及融资摘要;(b)协助甲方公司包装业务,突出甲方公司的优势;(c)协助甲方公司规范和完善有关法律事宜;(d)协助甲方公司规范和完善有关财务事宜,包括历史财务记录;(e)协助甲方公司准备2009和2010年的财务和现金流预测;(f)协助甲方公司准备法律和财务文件,协调和应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g)介绍潜在投资者;(h)协助甲方公司协商投资条款;并且(i)协助甲方公司维护与投资者的关系。”关于“融资服务费”约定:“6.作为投资者的引荐方,甲方公司在此同意支付乙方资本实际投资资金总额的百分之9(9%)的融资服务费。此融资服务费包括了所有针对此次融资服务所需付的相关介绍费用。7.上述融资服务费可分两部分支付:(a)实际投资资金总额的百分之4(4%),于注资完成后的14天内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支付;(b)其余金额,按照投资者的同等条款作为战略投资资金注入甲方公司或指定上市主体。”上述协议由叶顺安及万嘉公司代表签字。合同每页底部均签注有“蔡”字。

2009年2月26日,万嘉公司黄德祥(ThomasNg)向中宇公司蔡吉林邮箱[email protected]发送《融资协议》(word版、pdf版)邮件,表明万嘉公司、叶顺安正在积极为中宇公司引荐投资者,并希望中宇公司审定协议条款内容。

2009年3月4日,中宇公司向黄德祥邮箱发送《融资协议》,《融资协议》由中宇公司盖章及其首席运营官蔡吉林签字确认,中宇公司将支付融资服务费的比例确定为9%。同日,万嘉公司回复中宇公司,《融资协议》待万嘉公司、叶顺安签订后(最迟明天)扫描给中宇公司,并进一步表示万嘉公司、叶顺安会开始与CreditSussie(新加坡分行)、CRCI(香港)、HL(马来西亚)三支基金跟进,而且需要中宇公司的完整招股书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并表示会小心处理文件,会与个别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2009年3月6日,万嘉公司向中宇公司发邮件:“现在在看项目的基金有:HLManagementCoSdnBhd在跟进、需要2009、2010年没有资金情况下的预测;在HK、新加坡、大马上市经营性现金流一定要正;CIMBAssetManagement在跟进、需要2009、2010年没有资金情况下的预测,在HK、新加坡、大马上市经营性现金流一定要正;CRCI崇德公司在上海跟CFO作调查……”同日,万嘉公司与崇德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同日,万嘉公司将德国中宇的《管理层报告》发送给了崇德公司。2009年3月10日,崇德公司就该主题邮件回复万嘉公司:“我们有兴趣,会去拜访。我们随后会定个时间。”3月12日,万嘉公司回复崇德公司:“周五之前会建议参观拜访公司的行程安排。”

2009年3月30日,中宇公司通知万嘉公司注意所需现金投资额为人民币3亿元。

2009年4月14日,崇德公司告知万嘉公司:“我们今天通过香港中宇的财务总监和香港中宇会面了。”4月20日,崇德公司将其拟与香港中宇签署的《主要投资条款》发送给中宇公司,同时亦转发给万嘉公司。其中条款内容投资金额指向“总投资额为3亿元人民币”。4月21日,崇德公司向万嘉公司询问香港中宇方面的反馈意见以及进展等情况,并表示可以接受更短的独家尽调时间。同日,万嘉公司回复崇德公司,表示会和叶先生安排一起与中宇公司会面。

2009年10月13日,万嘉公司将中宇公司安排崇德公司投资香港中宇的具体时间(2009年10月15日)告知崇德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