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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其腾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明星摩托车销售公司及灵山县陆屋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其腾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荣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其腾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荣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明星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人:张明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有俊,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宁明星摩托车销售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有桂,男,汉族。

一审第三人:灵山县陆屋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施显超,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劳方凯,广西方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宁市其腾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明星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明星摩托车销售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灵山县陆屋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宁市其腾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