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惠东县平海镇鹧洞村民委员会六坑村民小组与惠东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东县平海镇鹧洞村民委员会六坑村民小组。 负责人:廖春祥,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东县平海镇鹧洞村民委员会六坑村民小组

负责人:廖春祥,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婉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毅,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青,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钟洪青,广东翔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惠东县平海镇鹧洞村民委员会竹沥下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春年,该村民小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惠东县平海镇鹧洞村民委员会六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六坑村)因与被申请人惠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东县政府)、一审第三人惠东县平海镇鹧洞村民委员会竹沥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竹沥下村)山林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2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六坑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1.二审判决错误认定惠东县政府颁发的惠东林证字(2004)第200400907号《林权证》“三定时划分”的依据就是《惠东县平海镇鹧洞村委会林权换发证界线认定图》;错误认定该换发证界线图为六坑村与竹沥下村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的协议及附图;该认定证据不足。2.二审判决认定廖春祥是六坑村时任组长的证据不足。3.竹沥下村未提交《会议记录》的原件给六坑村质证,该会议记录有伪造的嫌疑。4.二审判决以《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注明“公示无异议”即视为公示程序合法,证据不足。公示表中没有注明登记时间、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等内容,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林地、林木所在地进行了公示。(二)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2014年10月17日惠东县平海镇鹧洞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鹧洞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鹧洞村委会在未调查确实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14日、2012年3月15日和3月16日出具的三份《证明》注销无效,即不清楚六坑村时任组长是谁。该证据推翻二审判决关于廖春祥2004年任六坑村组长的认定。2.2014年7月18日鹧洞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春彪从2005年5月至2014年2月17日任竹沥下村组长。进而证明其于2014年1月13日以竹沥下村名义出具的证明是合法有效的,证实竹沥下村在二审期间主动承认诉争山林所有权归六坑村所有。(三)《会议记录》系本案重要证据,但六坑村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一审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法院未收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惠东县政府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本案争议林地权属清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竹沥下村在争议林地中种植大片果林,现该果林仍属竹沥下村管理收益,六坑村此前从未提出权属争议。在发证前惠东县政府依照规定,召集了鹧洞村委会下属的各个村民小组长到现场,在惠东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由鹧洞村委会的主要领导和各村民小组长现场勘界,各参与人员均在现场制作的勘界图上签名确认,六坑村廖春祥亦到场签名确认。2.惠东县政府发证程序合法。依据竹沥下村申请,经惠东县政府职能部门审查,在核实林地权属来源清楚和无争议的基础上,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惠东县林业主管部门于2004年5月9日至6月8日在林木、林地所在地对拟登记的林木、林地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间,无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权属异议,遂依法向竹沥下村核发了本案诉争林权证。因此,惠东县政府的行政行为依法依规,程序合法。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六坑村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第三人竹沥下村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竹沥下村拥有本案诉争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竹沥下村村民为了发展经济、发展生产,自80年代初就开始在争议林地上种树,现林木成片、成园,大多有三十年的树龄,六坑村从未提出任何权属争议。(二)惠东县政府发证行为合法有效。惠东县政府在登记发证期间,组织了鹧洞村委会下属各村小组组长到现场勘界确认权属,六坑村廖春祥当时在场参加现场勘界并签名确认。惠东县政府对登记林地权属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公示期间六坑村及其村民没有提出异议。综上,六坑村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六坑村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关于六坑村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再审期间六坑村提交两份证据:1.2014年10月17日鹧洞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2.2014年7月18日鹧洞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该两份证据均属于证人证言,系鹧洞村委会对涉及案情的事实作出的证言,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中所指的“新的证据”。且就《情况说明》涉及的内容,即,廖春祥是否在2004年至2006年任六坑村组长的问题,鹧洞村委会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已经先后出具了多份内容矛盾的证明,该份《情况说明》系其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又作出的证言,证明力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六坑村主张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惠东县政府向竹沥下村核发争议林权证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2002年7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换发证工作方案》)中规定:“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稳定林地、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有利于林业的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调动广大林业投资者的积极性,确立和保障国家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本案诉争的惠东县政府的发证行为就是在以上政策背景下作出的。《换发证工作方案》第一条基本原则第七项规定:“(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书不是重新确定林地、林木权属,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依据该规定可知,此次换发证工作的目的系稳定山林权属,主要方式:一是要以“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换发新证;二是权属存在变化的,要重新确权后进行变更登记、颁发新证;三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新证。具体到本案,竹沥下村依据《换发证工作方案》第一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惠东县政府提出登记申请。依据《换发证工作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由村委会现场审核,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鹧洞村委会于2004年4月23日组织鹧洞村委会下属林权换发证涉及的村小组和负责人进行了现场审核,并制作了换发证界线图,其中鹧洞村委会负责人在图上签字并加盖鹧洞村委会的公章,其他参加界定人员签字。六坑村参加界定人员为廖春祥。虽然廖春祥否认其当时为六坑村负责人,但其认可参加了此次换发证界线认定,也知晓界线的划分。虽然廖春祥主张该界线图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其主张界线图上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的抗辩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认可。2004年4月29日鹧洞村委会在林权登记申请表“村委意见”处签署:“四至权属清楚,同意申请办证”。2004年5月9日至6月8日惠东县林业局对上述林地权属进行公示,鹧洞村委会在公示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并加盖公章。2004年6月8日林业主管部门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同意上报办证”。从上述程序看,惠东县政府的发证行为系依据《换发证工作方案》进行。二审判决关于惠东县政府向竹沥下村核发本案诉争林权证,并未违反《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换发证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惠东县政府发证行为合法的认定正确。六坑村提出争议林地“三定”时期并非竹沥下村所有,并提交了一份1982年1月8日《惠东县人民政府集体零星林木分户管理证》主张争议林地“三定”时期确权属六坑村所有。经查,该管理证上并未记载林地的权属问题,且该管理证上也没有相关部门盖章,故不能证明六坑村关于“三定”时期争议林地归其所有的主张。另六坑村主张惠东县政府提交的一份证据2004年8月9日的会议记录系伪造,其申请法院调取,法院未调取。经查,该会议记录系旁证鹧洞村委会2012年5月14日出具的一份《证明》中的内容,二审判决并未采信鹧洞村委会前后矛盾的多份证明,亦未采信会议记录的内容,故该证据不属于法院应当调取的证据。综上,六坑村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系伪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