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文昌市锦山镇下溪坡村民委员会潮滩北村民小组、文昌市锦山镇下溪坡村民委员会潮滩南村民小组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8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文昌市锦山镇下溪坡村民委员会潮滩北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锦山镇下溪坡村民委员会潮滩北村。 负责人:陈文明,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8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文昌市山镇下溪坡村民委员会潮滩北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山镇下溪坡村民委员会潮滩北村。

负责人:陈文明,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文昌市锦山镇下溪坡村民委员会潮滩南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锦山镇下溪坡村民委员会潮滩南村。

负责人:韩训,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敬畴。

再审申请人文昌市锦山镇下溪坡村民委员会潮滩北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潮滩北村民小组)、文昌市锦山镇下溪坡村民委员会潮滩南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潮滩南村民小组)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2015)琼立一终字第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一、文昌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3日收到海南高院(2014)琼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截止2015年6月25日,仍未作出任何答复,藐视司法权威。二、(2014)琼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仅是责令文昌市人民政府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但答复不等于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即使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申请强制执行,文昌市人民政府仍可以答复不公开相关信息,与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起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请求不符。正是海南高院判非所请,导致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提起本次诉讼,因此本案不应属于重复起诉。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本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2013年10月9日,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以文昌市人民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文昌市人民政府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文昌市锦山镇下溪坡村民委员会下溪坡林场”在文昌市锦山镇人民政府及文昌市林业局备案登记情况向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公开。2.文昌市人民政府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溪坡林场的经营状况、组织机构和场所、人员组成、财务等信息向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公开。3.由文昌市人民政府承担诉讼费用。该案经海南高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琼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责令文昌市人民政府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1月16日,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再次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文昌市人民政府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文昌市锦山镇下溪坡村民委员会下溪坡林场”在文昌市锦山镇人民政府及文昌市林业局备案登记情况向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公开。2.文昌市人民政府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溪坡林场的经营状况、组织机构和场所、人员组成、财务等信息向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公开。3.由文昌市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比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的两次起诉可知,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针对文昌市人民政府提起两次诉讼,且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相同的,所追求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即要求文昌市人民政府公开相关信息。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在海南高院作出(2014)琼行终字第126号生效行政判决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针对文昌市人民政府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

对于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所称(2014)琼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判非所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文昌市人民政府在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海南高院在(2014)琼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中责令文昌市人民政府向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作出答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判非所请。如果文昌市人民政府逾期未依照(2014)琼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内容履行答复义务,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可以依法申请执行,而非以同一事实与理由提出同一诉讼请求。

综上,潮滩北村民小组、潮滩南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文昌市锦山镇下溪坡村民委员会潮滩北村民小组、文昌市锦山镇下溪坡村民委员会潮滩南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黄金龙

审判员 于 泓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瑜

书记员赵钊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