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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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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张某甲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500号 原告王某甲,女,住柘城县。 被告张某甲,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张某甲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甫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

河南省柘城县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500号

原告某甲,女,住柘城县。

被告张某甲,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张某甲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甫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2010年被告外出打工期间,与她人有暧昧关系,并开始对原告经常打骂,故意找茬,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为此诉讼来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女儿一人抚养一个,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均分。

被告张某甲未答辩。

根据原告诉请,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同居前、后财产如何分割;2、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女儿如何抚养。

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定婚,同年9月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之间初期感情较好,2006年6月7日生育长女取名“张某乙”,2008年6月1日生育次女取名“张某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近几年因被告在外打工,双方产生隔阂,原告起诉来院。同居前原告个人财产有:组合柜一套、被褥6条、洗衣机一台;同居后共同财产有:电视机两台、空调一台、太阳能一个、二轮电动车一辆、三轮电动车两辆、冰箱一台,原告只要一台小鸟电动三轮车,其余财产全部放弃,自愿给孩子所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进行同居生活,该婚姻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对双方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子女,原告要求抚养一个,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抚养次女张某丙为宜。对同居前及同居后的财产,原告要求一辆小鸟电动三轮归其所有,下余财产全部放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同居期间生育长女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次女张某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

二、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小鸟电动三轮车一辆归原告王某甲所有,现已在原告娘家,同居前原告个人财产:组合柜一套、被褥六条、洗衣机一台;同居后共同财产:电视机两台、空调一台、太阳能一台、两轮电动车一辆、三轮电动车一辆、冰箱一台及部分存款原告王某甲表示放弃,归被告张海央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甫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