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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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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坤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18号 罪犯王建坤,原住山东省青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鹤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18号

罪犯王建坤,原住山东省青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鹤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0年6月23日罪犯王建坤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对罪犯王建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建坤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3月6日至2009年3月21日,被告人王建坤伙同周玉财等人驾驶桑塔纳轿车在106国道河北省冀州市段、邯郸县段,107国道淇县段、新乡北环交叉口等地,手持匕首、斧子抢劫货车司机现金、手机等财物。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一次,2014年4月一次,2014年9月一次,2015年4月两次累计表扬5次,2013年11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坤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