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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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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管理行政撤销法定职责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原告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管理行政撤销法定职责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7-23 15:21:00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62号 原告张常信,男,汉族,1946年10月4日生。 原告周兵战

原告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美英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管理行政撤销法定职责一案

提交日期:2014-07-23 15:21:00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62号

原告张常信,男,汉族,1946年10月4日生。

原告周兵战,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生。

原告汤桃力,男,汉族,1950年6月1日生。

原告王剑波,男,汉族,1974年3月7日生。

原告美英,女,汉族,1973年4月12日生。

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原告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管理行政撤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杞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王智剑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