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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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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炎与平乐镇政府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郭海炎与平乐镇政府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6-23 15:34:50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海炎,女,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 上诉人郭海炎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行初字第5

郭海炎与平乐镇政府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23 15:34:50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海炎,女,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

上诉人郭海炎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的撤销土地租赁协议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判权限范围,其起诉依法不应受理。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冀雅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