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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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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平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02号 罪犯王恩平,原住安徽省阜南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以(2010)商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恩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02号

罪犯王恩平,原住安徽省阜南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以(2010)商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恩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2日止。于2010年7月16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恩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恩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恩平在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收购辣椒时,以与张振西口头签订纸箱购销合同为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小纸箱20985个,共价值人民币166120元,在未付货款的情况下逃匿。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恩平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3月、2011年9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6次,2012年8月、2013年6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恩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恩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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