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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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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杰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45号 罪犯王文杰,又名王二怪,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文杰犯非法买卖爆炸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45号

罪犯王文杰,又名王二怪,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文杰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6月1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文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文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王文杰多次租用李振瑞等人车辆前往山东省聊城非法购买大量的土制雷管。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文杰系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5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牛某、王某之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文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张国飞

代理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