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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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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569号 原告刘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王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569号

原告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王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蕴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