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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平海镇鹧洞村民委员会六坑村民小组与惠东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3
摘要:综上所述,六坑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综上所述,六坑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惠东县平海镇鹧洞村民委员会六坑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孔祥俊

审判员  汪治平

审判员  于 泓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丽敏

书记员  全 敏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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