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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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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玉贞与黄春平、李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横民一初字第1278号 原告卢玉贞。 委托代理人覃其凤,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春平。 被告李东兵。 原告卢玉贞诉被告黄春平、李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横民一初字第1278号

原告卢玉贞。

委托代理人覃其凤,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春平。

被告李东兵。

原告卢玉贞诉被告黄春平、李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卢玉贞的委托代理人覃其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春平、李东兵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5日,被告黄春平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10月5日。当日,原告将钱借给被告黄春平,被告黄春平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黄春平没有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春平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6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被告黄春平和李东兵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东兵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借条》1份,证明被告黄春平共向原告借款50000元。

被告黄春平、李东兵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被告黄春平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黄春平借到卢玉珍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日期为2014年8月5日到2014年10月5日。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追索,被告黄春平没有偿还借款。

另查明,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黄春平向其借款50000元,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黄春平应予以偿还。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东兵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春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给原告卢玉贞;

二、被告黄春平向原告卢玉贞偿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6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被告李东兵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黄春平、李东兵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